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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和表现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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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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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濒办字(2004)71号

颁布部门: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法律效力:部门规章

应用分类:土壤防治与生态类

颁布日期:2004-08-20生效日期:2004-08-20

国家濒管办各办事处:
  现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和表现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八月二十日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和表现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执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促进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贸易活动依法、健康、有序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一般贸易、无偿提供、展览表演、引种繁育、标本交换、邮寄及其它各种方式的进口、出口、再出口或从海上引进的单位,包括有关进出口公司、饲养场、繁育中心、人工培植场、苗圃、动物园、植物园、博物馆、水族馆、标本馆、大专院校、研究院所等,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野生动植物的进口、出口、再出口或从海上引进,是指涉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简称《公约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明书》(简称《非公约证书》)和《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简称《物种证明》)范围的野生动植物及其部分和产品的进出口活动。

  第三条 国家濒管办是全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机构,应积极做好备案登记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推进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国家濒管办总部委托具备备案登记条件的国家濒管办办事处(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构)负责办理指定区域内的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机构管辖范围见附件1。

  第五条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的程序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在第四条指定的备案登记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领取《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可通过国家濒管办网站(http://www.cites.gov.cn)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构领取《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表》样式见附件2。

  (二)填写《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应按《备案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所填写内容应完整、准确和真实;同时认真阅读《备案登记表》右边的条款,并由法人代表签章。

  (三)向备案登记机构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填写的《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2、如有野生动植物加工贸易的单位,应提交加工贸易手册复印件;

  3、备案登记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4、由进出口单位收执的原备案登记表(如属备案登记变更的情形)。

  第六条 备案登记机构应对符合要求的备案登记材料予以接收,并指定一个专属备案登记号,备案登记号格式为“办事处所在地城市简称+‘企备’+[年度]+3位序号”,如“京企备[2004] 025号”。即时或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备案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机构公章。一份《备案登记表》由备案登记机构留存,另一份《备案登记表》交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收执。

  第七条 备案登记机构应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相关材料,并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第八条 国家濒管办总部和国家濒管办办事处在受理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申报材料时,可请进出口单位出示《备案登记表》或提供备案登记号。

  第九条 《备案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应比照本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登记表》的变更手续;30日内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备案登记表》自动失效。

  备案登记机构,收到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提交的变更《备案登记表》的材料后,应当按照第六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对原《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包括由备案登记机构留存的和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收执的,由备案登记机构加盖注销章予以注销。

  第十条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中止其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活动或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已被取消进出口资格,均应在上述情况发生30日内,到备案登记机构办理注销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借、转让和出卖《备案登记表》。

  第十二条 备案登记机构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国家濒管办应按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对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申办《公约证书》和《非公约证书》的表现进行记录,并对其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四条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表现情况的记录

  国家濒管办总部及其办事处,应就其职责范围对其涉及的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申办《公约证书》和《非公约证书》的表现情况,按照《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表现评估表》(以下简称《表现评估表》)的要求进行动态记录,《表现评估表》的样式见附件3。

  第十五条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表现记录信息的交换

  国家濒管办总部及其办事处,就当年内各自对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申办《公约证书》和《非公约证书》的表现记录情况,于每年12月31日前告知相对于该进出口单位的备案登记机构。

  第十六条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的表现评估

  备案登记机构,应按照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表现评估表的要求,就国家濒管办总部及其办事处提供的对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申办《公约证书》和《非公约证书》的表现记录情况进行汇总,并对其进行表现评估,同时提出规范进出口管理方面的建议。

  备案登记机构应将其受权管辖范围内的进出口单位的信用评估情况,于次年1月31日前报国家濒管办总部。

  第十七条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奖惩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国家濒管办应依照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的法律法规,适时研究和制定规范和引导进出口单位依法开展进出口活动的政策措施。对合法经营并具有良好表现记录的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实行便利政策;对于具有不良表现记录的,对其申报材料要进行严格审核,对进出口活动进行严密监管,还要视情节分别给予其警告或停发证明书的处理,严重者,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国家濒管办应积极做好备案登记工作的综合协调,促进和引导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国家濒管办应积极推进并实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工作的信息系统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濒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机构及其管辖范围

  2.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表

  3.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表现评估表

  附件一: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机构及其管辖范围

  序号 备案登记机构名称 管辖区域

  1 国家濒管办北京办事处 北京市、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

  2 国家濒管办上海办事处 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湖北省

  3 国家濒管办天津办事处 天津市

  4 国家濒管办广州办事处 广东省、湖南省

  5 国家濒管办福州办事处 福建省、江西省

  6 国家濒管办成都办事处 四川省、重庆市

  7 国家濒管办南宁办事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

  8 国家濒管办沈阳办事处 辽宁省、吉林省

  9 国家濒管办哈尔滨办事处 黑龙江省

  10 国家濒管办石家庄办事处 河北省、山西省、河南省

  11 国家濒管办济南办事处 山东省

  12 国家濒管办杭州办事处 浙江省

  13 国家濒管办昆明办事处 云南省、贵州省

  14 国家濒管办拉萨办事处 西藏自治区

  15 国家濒管办乌鲁木齐办事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6 国家濒管办海口办事处 海南省

  17 国家濒管办呼和浩特办事处 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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