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工程监理管理试行办法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工程监理管理试行办法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惠市环〔2007〕102号

颁布部门: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07-04-18生效日期:2007-06-01

各县(区)环保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工程监理管理试行办法》、《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工程监理管理试行办法

  2、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管理试行办法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八日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工程监理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贯彻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重大项目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进行工程监理的精神,减少建设项目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对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实施监管,保证污染防治工程建设符合环保管理的要求和质量,防范污染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省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工程监理,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项目工程承包单位在施工期的环保措施和为项目生产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的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的建设过程和生产所需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符合环境管理的要求。

  环境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商施工期环保措施和污染防治设施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期环境影响和污染防治设施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条 环境工程监理单位必须遵循诚信、守法、公正、科学的原则,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环境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保护项目周围环境不受施工破坏或可修复的破坏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修复。

  第四条 放开惠州市环境工程监理市场,吸收外地优秀监理企业到惠州承揽环境工程监理业务,在惠州市辖区内承接环境工程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应到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程度和环境敏感性,下列项目必须实行环境工程监理:

  (一)电镀(含表面处理)行业:生产废水产生量在100吨/天以上的项目;

  (二)线路板、印染、制革、制药行业:生产废水产生量在500吨/天以上的项目;

  (三)化工、造纸行业:生产废水产生量在1000吨/天以上的项目;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环境工程监理的其它项目。

  除上述必须实行环境工程监理的项目外,其它项目鼓励实行环境工程监理,如项目建设单位不选择专业监理公司实行监理,环境工程的监理责任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条 环境工程监理单位受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监理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污染防治设施的隐蔽工程、管线走向、质量、造价、进度、安全进行全面监理。监理企业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及专业配套常规检测设备、工具,必须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 环境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工程建设标准审查组织施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防治设施,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明显的环境影响或工程安全质量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环境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环保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环境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目环境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九条 环境工程监理应参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施工期环境影响问题和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条 对于需要旁站监理的隐蔽工程、管线走向、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凡没有实施旁站监理或者没有旁站监理记录的,监理工程师不得在相应文件上签字。

  第十一条 环境工程监理企业应根据专业工程特点,按照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的原则,制定具体的监理工作程序。明确工作内容、行为主体、考核标准、工作时限,对所监理环境工程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现场监理职责。

  第十二条 环境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将该工程施工期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包括废水收集渠道、管线铺设走向、废水排放去向以及隐蔽工程的质量状况等)写出监理报告,报环保主管部门备案,并作为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三条 对环境工程监理企业和个人实行信誉管理制度,建立有关档案,重点记录环境工程监理企业和个人的资质、经营管理行为、业绩、履行职责、环境影响程度、安全生产、市场行为等情况。对于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环境工程监理企业和个人,环保部门记入不良记录,予以公开曝光,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或省颁发的有关环境工程监理管理制度有冲突的,以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同地区相关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惠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惠州市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惠州市城镇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惠州市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征用和应急补偿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惠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消火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专职安全员和监理工程师安全职责“二十五条”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应急管理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200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年修订)

安全月活动-消除消防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