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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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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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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中府办〔2008〕46号

颁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08-04-30生效日期:2008-04-30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中山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为中山建设“两个适宜”城市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环境。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及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山市《关于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和《中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依据《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我市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Ⅰ级(特别重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安全生产事故。

  Ⅱ级(重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安全生产事故。

  Ⅲ级(较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安全生产事故。

  Ⅳ级(一般):Ⅲ级(较大)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发生或可能发生Ⅲ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发生跨镇区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市政府认为需要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省领导有重要指示,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作为首要任务。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的科学指挥和人员的安全防护。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中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各镇区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按照属地管理和“就地、就近、快速、有效”的原则,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事故灾难处置以当地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为主,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支持配合,同时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整合资源,发挥优势。按照“整合社会资源,发挥专业优势,提高装备水平”的原则,充分利用省级、市级专业应急救援中心(基地)的现有资源。明确不同类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及其职责、权限,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在处置突发事故灾难中的骨干作用,充分发挥公安干警在处置突发事故灾难中的重要作用。建立统一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平台,确保突发事故灾难信息及时准确传递,实现信息的互通和共享。

  (6)反应快速,运转高效。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确保一旦出现险情,能够快速反应,及时、果断、妥善处置。

  (7)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包括:

  (1)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是为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而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编制的单项预案。负有专项安全监管职责的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编制单项应急预案,并与本预案相衔接。

  本预案和相关单项预案涉及的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和单项预案的要求,制定实施应急救援的具体行动方案。

  (3)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本地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与本预案相衔接,报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企事业单位编制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是本单位应急救援的详细行动和技术方案,尤其是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现场处置预案,报当地镇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5)针对城市大型公众聚集活动(如经济、文化、体育、民俗、娱乐、集会等活动)和高风险的建设施工活动(如城市人口高密度区建筑物的定向爆破、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施工维护等活动)而制定的临时性应急行动方案。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设立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在市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通过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

  2.1.1.1指挥部组成人员

  总指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府办、市委宣传部、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贸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委、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旅游局、市公路局、市气象局、市总工会、市政府应急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中山海事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公安交警支队、中国电信中山分公司、中山供电局、事故灾难发生地镇政府(区办事处)。

  2.1.1.2指挥部职责

  (1)根据市应急委员会的指令,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2)必要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协调武警或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

  (3)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启动、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

  (4)负责统一规划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2办事机构

  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其办事机构和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具体承担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执行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承担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3)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4)组织编制和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综合监督、指导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镇区应急管理工作。

  (5)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

  (6)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类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协调市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的应急救援工作。

  (7)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工作机构

  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九个工作小组,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和处置各项工作。

  综合协调组:以市政府应急办、市安监局为主,负责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通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省政府(省应急办、省安委会)报告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召开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会议。

  安全保卫组:以公安为主,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事故救援组:以市消防局、安监局和事故灾难发生地政府为主,根据事故性质,组织协调消防等警力以及其他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专家技术组:以市安监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协助,组织有关专家为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医疗救护组:以市卫生局为主,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和专家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

  后勤保障组:以市交通局、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财政局为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运输保障和物资保障等工作。

  新闻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有关部门和事故灾难发生地政府等单位配合,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各新闻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事故调查组:由市政府组织,负责进行现场勘察、取证,对事故进行调查或配合上级调查组对重特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善后处理组:以事故灾难发生地政府为主,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事故单位等有关单位参加,及时、妥善处理伤亡人员的各项善后工作。

  2.4镇区机构

  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在同级应急委员会下面设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作为本行政区域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5专家组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建全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时,作为指挥部的决策咨询机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2.6现场指挥部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在事故灾难发生地设立现场指挥部,作为事故现场救援的指挥机构。现场总指挥由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定。成员由市相关部门负责人、事故灾难发生地政府负责人组成。

  现场指挥部依据事故灾难的性质和危及程度,通过整合市政府相关部门和事故灾难发生地政府相关部门及单位资源,迅速展开救援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3.1.1预测

  (1)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镇区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有关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监测与收集工作。建立健全本部门、本镇区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方法与程序,进行风险分级。建立完善重特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安全生产事故风险的信息及时报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对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等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市政府应急办。

  (2)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监测的具体项目、所需设施、设备以及对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分析内容由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在其制定的单项预案中具体明确。

  3.1.2接警、报警

  (1)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全市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值守工作,接受市政府应急办通报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和指令;接收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及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机构以及各类监测机构报送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

  各类监测机构发现有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应当立即按程序向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报告,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情况紧急时,各类监测机构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但事后应及时向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补报情况。

  各监测机构应当根据事故发生、发展的最新情况,及时进行后续报告。

  (2)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和上级主管部门,当地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至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①报告单位或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

  ②事故类型;

  ③事故基本情况。主要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抢险情况、救护情况、财产损失、已脱险和受险人群、现场指挥机构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④预计事故事态发展情况;

  ⑤需要支援的项目。

  (4)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接到市外对本市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通报后,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并通报给有关部门和单位。

  与邻近市交界的镇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机构接到外市对本市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通报后,应当立即向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和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报告。

  3.1.3预警

  (1)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进行分析、判断或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确认各种来源信息是否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初步确定预警的范围,向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作出预警和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初步建议,并及时将有关预测结果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2)事故预警决定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由市或镇(区)应急委员会作出并发布,预警公告以电视、广播、报刊、政府网站、通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3)当市、镇(区)应急委员会作出预警决定后,同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作出的预警决定、各自职责和预案,迅速做好有关准备工作。与突发安全生产事故预警有关的各专业应急队伍应当进入待命状态。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确保做好各项预警工作。

  (4)可能导致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因素已经消失,由发布预警决定的应急委员会,向社会宣布解除预警。

  3.2预测、接警、报警、预警支持系统

  (1)由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建立统一技术标准并能进行数据交换的应急救援信息网络平台,并与上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市政府应急办、各专业应急指挥部、镇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对接,确保通讯畅通、信息共享。

  (2)应急资源管理系统。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建立全市应急救援资源管理数据库,保证应急救援指挥部能够随时掌握、查询应急资源的地点、数量、性能等信息和有关人员、队伍的培训、演练情况。

  (3)应急信息管理系统。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要建立信息管理数据库,对应急预案、重大危险目标及重大危险源的状态信息、危险物品的主要性质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4)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要及时对事故地点、类型和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收集整理,并提供相关的预案、专业救援队伍、救援装备、物资、专家、应急技术要求等信息,输出备选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快捷、有效的支持。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灾难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自救;事故灾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4.2分级响应

  4.2.1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应急响应原则上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级响应: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③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④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⑤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②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③跨市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④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②超出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③发生跨镇(区)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④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Ⅳ级响应。

  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自身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2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响应

  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4.2.3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的响应

  各级应急响应实施时,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的进展情况。

  (2)拟定Ⅲ级响应时现场指挥部成员名单,经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后,及时组建现场指挥部。

  (3)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事故专家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联系派遣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对可能或已经导致其他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市政府应急办。

  (6)需要省、外市等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政府应急办和广东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提出请求。

  (7)按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定,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响应

  (1)在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指挥所有参与现场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

  (3)迅速设立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营地,确定应急救援的实施方案、警戒区域、安全措施;

  (4)根据实际情况指挥救援队伍施救;全面掌握事故发展态势,及时向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为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决策提出建议;

  (5)负责对事故的监测与评估。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的监督检查有关资料,为现场指挥部研究救援方案提供基础。

  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辖区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向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申请上级部门和辖区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组织有关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现场指挥部成立事故原因分析小组,组织专家分析事故原因和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支持。

  4.2.5特殊情况的处理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中有港澳台或外国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市外事局、台务局按规定处理。

  4.3基本响应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市应急委员会指令,组织、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专业应急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人员疏散、现场监测、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工程抢险、安全防护、社会动员、损失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1)抢险救援。

  根据突发事故类型,现场指挥部及时召集、出动应急队伍实施救援,全力控制事态扩大。

  (2)现场监控。

  现场指挥部组织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公安部门应当迅速组织警力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

  (3)医疗救护。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为因突发安全生产事故致伤、致残、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尽量减少人员伤亡。现场防疫工作依托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

  (4)交通管制和运输保障。

  根据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需要,公安交警部门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交通运输保障组,由市交通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和事故灾难发生地镇区政府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调派运输工具,确保运输道路畅通无阻,将救援物资以最快的速度送达目的地。

  (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对事故灾难发生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或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需要公众参与时,应当对公众讲解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6)群众的疏散和防护。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负责组织群众的疏散和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①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②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③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④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⑤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⑥负责实施治安管理。

  (7)工程抢险。

  根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工程抢险组,负责被事故毁损的铁路、公路、桥梁、电力等工程的抢修,由公路桥梁抢险组、电力抢险组等专业组组成。公路桥梁抢险组由市交通局、市公路局负责,按各自的职能和分工,负责所管养范围或路段的抢险任务,成员由公路桥梁技术人员、公路建设部门、公路养护所、公路建设施工企业负责人和有关公路其他设施管理部门人员组成;电力抢险组组长由电力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供电企业负责人为成员。

  (8)调集征用。

  根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资金和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9)物资保障。

  根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物资保障组,主要负责保证救援所需物资的供应,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相关物资供应部门、救援物资生产企业负责人和事故灾难发生地政府负责人组成。

  (10)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11)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12)扩大应急。

  当事故态势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迅速报告市应急委员会,按程序向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者邻市请求支援。

  (13)现场应急结束。

  通过应急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现场情况稳定,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停止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由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4.4指挥与协调

  进入应急响应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事故灾难发生地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市政府应急办、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事发地毗邻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4.4.1市政府有关部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

  4.4.2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向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3)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5)指导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5信息发布

  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市政府新闻办会同牵头处置事故的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由市委宣传部请示上级有关部门后及时组织对外发布。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6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获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应急状态解除,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故灾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以下善后处置工作:

  (1)民政等有关部门和事故灾难发生地政府迅速设立受影响人员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受影响人员安置和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受影响人员基本生活,并做好受难人员及家属的安抚工作。

  (2)卫生部门应当及时做好突发事故灾难现场的消毒与疫病防治的组织、指导工作。环保、环境卫生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现场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

  (3)及时归还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对不能及时归还或者损耗的物资,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4)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参加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工资和奖金照发,原有的福利待遇不变;没有单位的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补贴。

  (5)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伤亡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

  (6)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5.2保险

  重视保险在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保险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应依法参加社会工伤保险,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灾害事故商业保险。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商业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做好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主动做好待遇支付工作,必要时可启动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确保支付需要。

  5.3社会救助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应当制定政府救济方案,明确财政、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的救济职责和受难人员申请救济的程序,确保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政府救济工作及时到位。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法律援助方案,并在方案中明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法律援助内容,为受害人向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索赔提供法律援助。

  5.4总结备案

  应急结束后,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各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及时总结事故灾难抢救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为加强和改进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提供有益的借鉴,并将情况书面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办公室。

  事故抢救工作总结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基本情况,接警和救援过程,救援组织指挥和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救援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救援效果,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经验和教训,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和建议等。

  5.5事故调查

  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负责对有关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

  6、保障措施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物资、救援装备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事故发生地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依托和充分利用公用通信、信息网,逐步建设突发安全生产应急处置专用通信与信息网络。要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保养维护,建立备份和应急保障措施。

  以市政府政务信息网为依托,建立健全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快速应急信息系统。该系统包括常规信息和现场信息采集及快速传送系统。常规信息主要包括应急指挥机制、专业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器材、物资、专家库等信息,由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提供,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掌握。现场信息主要是事故发生地自然状况、现场秩序、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影响程度等信息,由现场指挥部组织采集,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对常规信息和现场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为指挥部正确决策提供依据。采集的信息应当准确、客观、真实、可靠,信息报送应当快捷、保密。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在广东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和市政府应急办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建立统一的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完善全市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各镇区、市属各部门和各单位事故信息系统应连接到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确保信息共享,以便随时调用,为应急规划和指挥决策提供文字、音像等形式的基础材料、数据、情况。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分析、处理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市有关部门应急机构和镇区安全生产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并定期向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报送事故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应及时报送。

  现场指挥部与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之间要保持通讯畅通,尽力实现事故现场(现场指挥部)与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视频、音频、数据信息双向传递。如果通信中断,要在抓紧抢修的同时,由通信保障和通信抢修应急队伍迅速做好有关工作,确保通信畅通。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者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

  市文广新局、中山电信公司、中山移动公司、中山联通公司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建立并维护与应急活动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应急机构、专家的通信数据库,包括手机、办公电话、家庭电话、传真等多种联系方式。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6.2救援装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加强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设施、装备建设,以满足对各类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需要。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建立有关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数据库,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各级应急机构应将可供应急救援使用的设备类型、数量、性能、购置或建成时间、使用年限和存放位置,逐级上报,供全市应急救援查询和调用。

  6.3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武警和驻军部队是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或领域的企业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依法组建和完善抢险救援队伍。必要时,请求驻中山部队和武警部队参与和支援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

  6.4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各级政府协调解决。

  6.5物资保障

  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6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安排,具体负责与省民政厅、国家民政部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并会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7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数量、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并拟订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明确各类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卫生应急准备措施,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等的调度方案。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事故灾难发生地地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原则,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医疗急救机构负责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专科救治工作;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当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6.8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负责公路运输车辆的保障工作,中山海事局负责船舶以及水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市公安局负责道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用于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

  公路运输、水路运输经营单位必须全力以赴,确保应急指挥、救援人员和物资、器材、装备的优先输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6.9治安维护

  公安、武警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10人员防护

  市人民政府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不同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等实际情况,指定或者建立与本地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紧急避难场所;紧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可与人防工程、公园、广场、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相结合。必要时,可以征用机关、团体、学校的场所以及宾馆、招待所、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6.11宣传、培训和演习

  6.11.1公众宣传教育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6.11.2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将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课程纳入党政干部培训内容。

  6.11.3演习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各级、各专业应急机构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各自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演习。

  在组织应急演习时,必须做到领导重视、科学计划、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周密组织、统一指挥、分步实施、讲求实效。应急演习包括编制应急演习方案、明确演习任务、组织演习队伍、确定演习范围和场所、开展应急演习以及进行评价和总结等相关工作。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定期组织联合演习。演习结束后,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向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书面总结。

  6.12监督检查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和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编制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或行动方案要报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备案。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市政府,经审定后送有关部门实施。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和行动方案。

  7.2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2年2月20日颁布的《中山市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府〔2002〕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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