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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北京市医疗废物贮存污染防治指导意见 (已废止)

北京市医疗废物贮存污染防治指导意见 (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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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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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京环保固字[2003]175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环保局、北京市卫生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03-05-29生效日期:2003-05-29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1年1月30日被《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关于发布〈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技术政策专一对医疗废物贮存场所选址、设计、建设、使用、管理提出的基本技术要求。

  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采供血以及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内的病房、诊疗室、化验室、手术室、试验室、病理室等相关科室或部门在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废物(放射性废物除外)。

  本意见内容如有违于相关标准时,按相关标准执行。

  二、一般要求

  1、医疗废物的存放场所应建造专用的贮存设施,或利用已有建筑改建。

  2、单一诊室的小型诊所可在诊所内部适当位置设专用容器存放医疗废物。

  3、依本意见确定的贮存设施,只能用于医疗废物,不得混放其它物品。

  三、容器及包装的要求

  1、所贮存的医疗废物应装入带盖的容器内。只在贮存设施内使用的容器可以是塑料或不锈钢桶、箱,塑料袋只能做内包装。容器的直径、宽度、深度不宜超过800毫米,以便于搬运、装卸和清洗。

  2、所有盛装医疗废物的容器正面及包装上应按标准印有医疗废物图形标识及说明文字。有关标准另行制订。

  3、容器及材质应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例如,搬运时不产生明显的变形。

  4、容器必须完好无损。

  四、医疗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

  1、选址要求

  ⑴ 应建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50米以外。

  ⑵ 地基高度应确保设施内不受到雨水或地表水冲击。

  ⑶ 应远离居民区、非传染病病区50米以外。

  2、设计要求

  ⑴ 贮存设施内的存放区应有耐腐蚀的、防渗的硬化地面和裙脚,且表面无裂痕。推荐使用混凝土地面上铺设一层环氧树脂或高密度聚乙烯后再铺设瓷砖,裙脚的高度不得低于200毫米,裙脚以上铺装不低于1米的瓷砖。

  ⑵ 存放区应设置防溢流堰或液体收集装置,防止容器意外破裂而使液体流出。

  ⑶ 液体收集系统可直接接入专用的医院污水处理系统或导入专用的防渗漏收集设施或容器中。通向污水处理系统的导管,应严格做到防渗漏。

  ⑷ 有条件的应在贮存设施周围设置围墙或防护栅栏。应防雨、防蚊蝇、防鼠,防无关人员进入。

  ⑸ 按标准要求设置警示标志。

  五、贮存管理

  1、贮存的医疗废物应及时组织清运。常温下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天,5℃以下不得超过7天。

  2、医疗废物在转运到贮存设施途中及装卸时,应放在容器或托盘中进行,不得仅使用塑料袋。倒装应在符合标准要求的贮存区内进行。

  3、贮存设施应设专人管理。

  4、医院内盛装医疗废物的容器清洗消毒工作,应在贮存设施内的存放区内进行。

  5、注意随时对贮存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开裂,应及时更换、修复。

  6、贮存设施内应配备应急设备和工具,包括个人安全防护装备、消防灭火设备、泄漏物清理工具、吸附剂、消毒剂、备用容器等。

  7、贮存设施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吸附有医疗废物的吸附剂、损坏、废弃的容器及物品按危险废物处理。

  8、贮存设施停用或转作他用时,应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9、遇有特殊情况时,可以使用临时设施或在贮存设施外用可密闭的容器盛装,或者于地势较高处下铺、上盖0.5毫米以上厚的塑料布,两块塑料布搭接应大于20公分,四周做适当围挡。并设专人值守,禁止无关人员、动物等靠近。

  六、附则

  本意见由北京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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