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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建设工程范围内的海域非法采砂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建设工程范围内的海域非法采砂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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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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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厦府[2006]331号

颁布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06-10-09生效日期:2006-10-09

  为保障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建设工程顺利实施,维护海上作业人员和船舶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禁止在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建设工程范围内的海域从事非法采砂作业。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未取得合法采砂许可的任何单位、个人在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建设工程范围内的海域,即:同安区海域、欧厝渔港航道以西的翔安区和湖里区海域、集美鳌园北门至机场跑道东侧顶端连线以北的集美区海域,从事非法采砂活动。

  二、在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建设工程范围的海域内从事非法采砂的船舶(含“三无”船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应立即停止采砂活动,退出通告规定的海域。

  三、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建设工程施工船舶,应在核定的区域内,按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作业,不得影响海上交通安全,不得影响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建设工程的建设。

  四、各有关部门、相关区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海上作业船舶的管理,积极配合涉海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整顿和规范船舶作业安全工作。

  五、各企业、船舶业主应按照法律的规定,自觉履行海上交通安全义务,保障自身和其他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

  六、海上交通、港口、国土资源、城市行政执法等管理部门和执法单位应充分履行职责,与涉海执法部门共同努力,加大执法力度。对未经批准从事采砂活动的船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对阻碍或暴力抗拒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六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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