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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地面水域环境保护功能区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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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庆政发[1998]41号

颁布部门:大庆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水污染类

颁布日期:1998-06-03生效日期:1998-06-03

为了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现地面水域环境保护的目标,防止水质污染,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市环保局经过1年的调查、监测、论证以及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对我市境内的部分江、河、湖、库、渠等地面水域的功能区进行了划分(根据实际情况,对于那些尚未利用的、计划排干或已排干的、蓄水量较小的或与全市城市总体规划联系较小的泡沼暂不进行功能区划分)。
  为了使已进行功能区划分的各地面水域的水质达到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的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要采取如下措施:

  一、加快现有工业超标污染源的治理工作,制定本辖区规划,到2000年必须达标排放。
  二、东风新村、龙南地区等主要的生活居住区要建立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减少城镇居民生活污水对地面水域的污染。
  三、要根据区域内污染物总量指标确定新、改、扩建项目是否建设,没有总量指标的不能建设。
  四、有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现有处理设施的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如不能正常运行或出现事故的,应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
  五、开展水排污申报登记和水排污许可证工作。本辖区内的水域达不到功能区要求的,应按排污许可的分配总量实施严格的总量控制管理。
  六、加强地面污染源的防治工作,加强生态保护,减少对草原、耕地和渔业水域的破坏,加快对水土流失的治理工作。
  按功能区的划分结果,到2000年,我市境内的各水域应满足相应的使用功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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