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5年12月18日被《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现将《包头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七日
包头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推进我市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结构调整,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利用市场约束和资源约束,促进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和调整产业结构。
2.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产业政策引导、信贷政策支持,推动行业结构调整和淘汰落后产能。提高并严格执行环保,安全、技术、土地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市场准入标准,引导市场投资方向。
3.坚持区别对待,促进扶优汰劣。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针对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实行分类指导。采取关停压转、差别电价等不同方式,加速淘汰落后产能。
(二)总体目标。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十一五”时期全市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为:生铁410万吨、钢160万吨、铁合金0.6万吨、电石3万吨。
1.钢铁:2006年年底,全市有钢铁企业66户,生铁产能1570万吨,钢产能1170万吨。“十一五”期间,计划淘汰高炉容积在300立方米以下的钢铁企业60户,淘汰落后炼铁生产能力410万吨,淘汰炼钢生产能力160万吨(为包钢淘汰的落后炼钢产能);2007年底前重点淘汰小型炼铁企业37户,淘汰落后生产能力104万吨。
2.电石:2006年年底,全市有电石企业11户,生产能力38万吨。“十一五”期间,计划淘汰落后生产能力3万吨。
3.铁合金:2006年年底,全市有铁合金企业46户,生产能力55万吨。“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产能0.6万吨。
二、近期工作重点
(一)成立包头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
为了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包头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成员单位有市经济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监察局、安监局、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供电局等部门和单位。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委员会。
(二)召开包头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会议。
近期包头市人民政府将召开由各旗县区分管领导和市直及旗县区相关部门参加的包头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有关政策的规定和精神,部署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为确保淘汰关停目标按期完成,市政府将与各旗县区政府签订《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书》,实行目标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并作为年终对旗县区考评的重要考核依据之一。
(三)组织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根据自治区和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总体部署,制订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年度工作计划。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市政府已经公告关停的37户小炼铁企业,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涉及关停37户小钢铁企业的九原、石拐、白云、土右、达茂、固阳六个旗县区政府是淘汰钢铁行业落后产能工作的责任主体,务必在8月底以前对拟订关停的小炼铁企业采取停水、断电、拆除主要生产设施等措施,坚决予以关停;9月份市政府将组织考核验收小组赴上述六个地区对关停37户小炼铁企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电石、铁合金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按国家产业政策进度要求执行,各旗县区和部门抓好落实。有关旗县区也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依据自治区的总体部署,制订本地区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具体方案,责任到人,确保任务落实。
(四)各司其职,分工配合,落实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支持有关旗县区落实关停落后产能相关措施。要按照本方案的部署和各相关旗县区政府的要求,供电局及时配合实施拉闸断电,水务局配合实施填井断水,工商局配合吊销关停企业的营业执照。
(五)工作进度安排。
2007年8月上旬,成立包头市、旗县区两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召开包头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会议,与旗县区签订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书。
2007年8月中旬开始,各旗县区与相关企业签订责任书,落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
2007年9月份开始,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各旗县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和督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2007年底前,对全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一年度淘汰调整工作进行研究部署。
三、具体政策措施
(一)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项目。
各旗县区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节能减排的总体目标,制定包头市高耗能产业发展规划,加强产业政策引导,今后不再新建没有深加工的高耗能项目。要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执行新建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项目核准程序,建立相应的项目审批问责制。
(二)认真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精神,促进高耗能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加强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各旗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宣传力度,对淘汰的落后企业名单和各旗县区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社会和新闻媒体通报,在全社会形成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