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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河流域工业污染源废水达标排放验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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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水污染类

颁布日期:1997-08-16生效日期:1997-08-16

为确保实现1997年底淮河流域工业污染源废水达标验收,完成国务院部署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战略目标,考核我省淮河流域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计划的完成情况,根据国家《淮河流域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验收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验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及“九五”计划》、国家环保局《重点工业污染源监测暂行技术要求(废水部分)》及我省淮河流域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计划。

二、验收标准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其他执行《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一88)。流域内工业污染源排放具体执行标准分别为:
1.直接排入淮河干流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执行一级标准。
2、排入其他水域的执行二级标准。
3、排入城市下水道并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的执行三级标准。
4、依据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凡属1997年底前开工建设、1999年底前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1997年后可暂执行三级标准。1999年底污水处理厂尚未建成的,在其潜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应依法停产直至污水处理厂臻成并运行。如果发现排污单位的废水根本不排入或不可能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而按三级排放标准执行的,要依法处理。

三、验收程序
1、超标排污工业企业应首先制定达标排放计划,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当地行署、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2、根据淮河流域水污染特征及不同类型点源废水特征,确定验收项目。97年底工业企业废水达标排放选取化学需氧量(CODCR)以及不同行业污染特征因子数项进行验收。
3.所有排污企业在完成治理试运行期间,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对排放的废水进行分析测试,采样频次按照《重点工业污染源监测暂行技术要求(废水部分)》执行。在正常情况下,厂界排污口(一类污染物为车间排污口)经监测确实达到排放标准,可向省、行署、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达标验收。
省管的55家企业委托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达标验收监测;55家以外的排污企业由当地具有环境保护计量认证资质的行署、市环境监测站负责达标验收监测。监测单位负责编制验收监测报告。
4、排污企业申请治理项目达标验收,应提交下列材料: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治理工程设计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初步设计及其审查纪要、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及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材料、治理工程试运行期间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监测报告、治理工程试运行记录以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COD总量额度等有关文件。
5.省、行署、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对报告内容予以核定,符合条件的,应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计划等部门和有关专家代表进行验收。验收时填写《安徽省淮河流域工业企业废水达标验收报告表》(见附件)。

四、验收办法淮河流域工业污染源达标实行按地域管理、督察和分级验收的办法。
1.列入《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及“九五”计划》中的55家企业由行署、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察,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其他排污单位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署、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察并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抽查。

五、验收后的监督管理
1.不能提交达标排放计划的超标排污企业和经论证达标排放计划不可行的企业,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对这些企业进行关停并转;经现场验收1997年底不能做到达标排放的企业,按《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的规定责令关闭或者停业。
2.经验收合格的排污企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放达标排放验收合格证,并分期分批在省级报刊予以公布;验收不合格的排污企业,也将予以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3.经验收合格的排污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即纳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如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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