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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书编制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书编制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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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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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卫监秘〔2008〕313号

颁布部门:安徽省卫生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08-05-15生效日期:2008-05-15

    第一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由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检测评价机构)承担。
    第二条 检测评价机构受用人单位委托,应当客观、真实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评价的方法和要求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规定,并出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书》。
    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书》的编制必须符合本规则要求。
    第四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书》格式
    一、封页: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书
    委托单位: (用人单位全称)
    检测与评价场所:(厂名、分厂或生产车间)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号:
    检测评价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二、封二: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书说明
    (一)检测与评价工作依据有关法规、协议和技术文件进行;
    (二)报告中有涂改、增删或复印件检验印章不符者无效;
    (三)本报告的检测结果及本单位名称,未经同意不得用于广告、评优及商品宣传;
    (四)对本检测与评价报告有异议者,请于收到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五)本报告正文共  页,报告一式三份(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监督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各一份)。
    检测与评价单位:
    技术档案存放处: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联 系 人:
    三、正文:
    (一)一般情况:受检单位、地址;委托单位、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邮编;检测项目、样品数量、采样时间、检测时间、检测仪器(包括仪器名称、编号)。
    (二) 检测与评价依据:列出所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对应的国家标准名称、最低检出值、所检物质的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三) 工作场所现场情况:分别对所检测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作业方式(指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或工序的密闭化、自动化程度,可按全密闭、半密闭、敞开式、自动化、手工操作、隔离操作等情况表述)、接触人数、接触时间和防护情况进行简述。
    (四)检测条件和样品采集情况:对定点采样和个体采样方法,以及采样时的生产状况(正常生产状态、事故状态)和采样结果的代表性进行简要描述;实验室是否经过国家计量认证,给出检测所使用的设备名称、型号、编号、最低检出值等技术参数。
    (五)检测结果与评价:检测点(工作地点、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未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判定为合格;检测点(工作地点、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判定为不合格。对因生产工艺或设备技术水平等条件限制,致使职业病危害因素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检测点,应对其所采取的职业卫生防护补救措施(职业卫生管理措施或个人防护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六) 改进措施和建议:对不合格的检测点,以及已采取职业卫生防护补救措施仍然未能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工作地点、岗位,应分析其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七)附录:1、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测定点分布示意图;
    2、检测检验报告。
    第五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书》用A4纸打印。


附件: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书.doc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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