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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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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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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南府办〔2007〕196号

颁布部门:南宁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07-08-04生效日期:2007-08-04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2年7月12日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修订,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火栓的管理,确保灭火救灾用水,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室外消火栓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本办法所称消火栓包括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单位配建的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

  第三条  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预算。

  第四条  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的维修、管理经费和原有城市道路新增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根据计划列入年度专项预算。财政、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消火栓的维修、管理经费和新增消火栓建设经费的使用。消火栓的建设、维修和管理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消火栓建成后的验收和使用。

  第六条  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负责建设、维修和管理;单位配建的消火栓由单位负责建设、维修和管理,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由使用单位共同负责;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其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负责维修和管理。

  第七条  消火栓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建设城市道路公共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120米,道路宽度大于60米时,宜在道路两侧设置消火栓;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米,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米;管道上不应安装影响消火栓使用的设施。消火栓宜靠近十字路口设置;商业密集地区、古建筑保护地区、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地区和建筑耐火等级低、火灾危险性大的地区,消火栓的设置间距不宜超过60米。

  第八条  消火栓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日常检查,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应当进行专门检查。

  对消火栓的维修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保水源,随时提供消防用水;

  (二)消火栓完好,无部件缺损现象;

  (三)定期油漆消火栓,无油漆剥落和生锈现象;

  (四)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现象;

  (五)每年定期试水两次,并清除栓内污水。

  第九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每季度对消火栓进行1至2次抽查,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应当进行专门检查。发现问题,要下发《限期改正通知书》,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及消火栓管理单位必须按期整改,保证消火栓完整好用。

  第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消火栓使用的行为:

  (一)埋压、圈占消火栓;

  (二)擅自拆除、迁移、停用、开启消火栓;

  (三)损坏、盗窃消火栓;

  (四)在消火栓临道路一侧的两端各10米范围内堆物、设摊、停车;

  (五)其他影响消火栓使用的行为。

  第十一条    道路改建、扩建或者旧城改造等确需拆除、迁移消火栓或者影响消火栓使用的,有关审批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公安消防部门。因工程建设等原因损坏或者拆除消火栓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换,其费用由损坏、拆除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消火栓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市政维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单位,其公益性用水应当在供水企业另行指定的取水点取水。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的规定处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公安消防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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