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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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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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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渝教办〔2011〕101号

颁布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交通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1-11-23生效日期:2011-11-23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5年11月11日被《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教育局,各高校,委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市中小学校车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相关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经与市级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重庆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于11251800时前下发到辖区内各级各类中小学和幼儿园。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市中小学及幼儿园校车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相关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校车是指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分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

第二条  校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学校自备校车必须按规定办理非专用校车标牌(符合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的除外);新购自备校车必须购买符合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的专用校车;租用社会车辆时,必须租用有运营资质且符合非专用校车标准的客车,并办理非专用校车标牌。严禁租用个人所有的或者拼装、故障、报废等不符合专用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且未办理非专用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校车必须放置统一标准的校车标牌,标牌的使用单位、发证日期、有效日期、驾驶人姓名、运行路线、准载人数、照管老师等内容与实际相符。

第三条  校车驾驶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年龄在55周岁以下;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并取得相应车型的从业资格证;3年内无重大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计记满12分的记录;未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未出现超载20%和超速50%违法行为及酒后驾车的行为。

第四条  加强校车维护保养,校车必须每天例检一次,每月保养一次,每季度二级维护一次,并建立台账。

第五条  区县教委必须每月组织一次校车驾驶人员交通安全学习。每月第一个星期六上午为校车驾驶人集中安全学习时间。由区县教委分管安全的领导负责商请公安、安监、运管等部门负责同志一起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并建立台账。

第六条  值班校长、园长必须每天对校车出入校、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每周上网查询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情况,凡发现交通违法行为未消除、违法积分满6分的,必须调整下车,并做好相关登记台帐。学校、幼儿园强迫或放任校车发生超速、超员、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被相关部门查获属实的,公办学校校长、园长就地撤职,民办学校、幼儿园停业整顿,整顿不合格的取消办学资格。

第七条  随车照管老师每次跟车必须清点人数,维护乘车秩序与安全,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员超速、超员、乱停靠上下学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凡不履行制止、报告、监督和纠正职责的,学校、幼儿园必须立即解聘当事照管老师。

第八条  严禁车况不良、超员、驾驶人资质不合、校车证件不齐、照管老师未到位的校车上路行驶。凡校车发生超速、超员、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学校、幼儿园必须立即解聘自备车驾驶人员,必须立即与租用车辆单位解除租赁合同。

本市范围内所有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的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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