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7年12月7日被《江苏省安监局、江苏煤监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文件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暂行)》(苏安监〔2009〕71 号),督促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规范开展重大危险源评估和有效实施重大危险源监控,省重大危险源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安科院等单位和专家制定了《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评估分级实施导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指导当地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帮助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评估分级实施导则
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
下载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