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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消防奖评选表彰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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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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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公通字{2012}52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法律效力:部门规章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2-10-15生效日期:2012-10-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经中央批准,公安部据顶设立119消防奖,表彰在灭火应急救援、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科研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为规范评选表彰工作,公安部制定了《119消防奖评选表彰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执行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12年10月15日

119消防奖评选表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推动消防公益事业发展,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和水平,经中央批准,公安部决定设立 119 消防奖。为规范评选表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19 消防奖每两年在119 消防宣传日期间表彰一次,表彰名额为先进集体150个、先进个人 200名。

  第三条  公安部是 119 消防奖的主办部门,公安部消防局和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按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119 消防奖的评选对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非跨地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五条  119 消防奖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不评选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及以上的集体和个人,不评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处级干部所占比例不超过20%。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和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获得119 消防奖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应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集体成员和个人具有良好的思想作风和职业道德,模范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积极服务群众、奉献社会,榜样示范作用明显。

  第七条  获得119 消防奖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除符合第六条规定外,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积极参与火灾扑救或抢险救援,避免重大损失,有重要贡献;
  (二)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积极参加消防志愿服务活动,成绩突出;
  (三)积极投身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成绩突出;
  (四)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
  (五)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有重要贡献。

  第八条  发生重大以上火灾、安全生产等责任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集体和责任人员,自事发起 3 年内不得参加评选。

第四章  评选表彰

  第九条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的推荐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一)推荐。拟推荐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候选对象,应由所在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主推荐,并在本单位、所在社区或行政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候选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事迹和所在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民主推荐意见等。
  (二)初审。县级公安机关汇总审查本辖区内的推荐候选对象,提出推选对象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核。市级公安机关在审核中,对于属于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推选对象,还应以适当方式征求工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监管、环保等部门意见对于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或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负责人,应征求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省级公安机关对市级公安机关上报的推选对象进行审核,遴选通过的应在本省(区、市)主要媒体公示5 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选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候选对象,并连同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公安部消防局。
  (三)审批。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对各地上报的候选对象申报资料进行复审,确定拟表彰对象并将名单在相关媒体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建议表彰对象,报公安部批准。

  第十条  生前对消防事业有重要贡献、事迹特别突出、符合评选条件的,可追授119 消防奖。

  第十一条  119 消防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向获奖先进集体颁发奖匾、证书,向先进个人颁发奖章、证书。奖匾、奖章、证书的式样、质地和规格由公安部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  先进集体奖励 1万元,先进个人奖励 3000元。奖励经费列入公安部消防局业务经费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各地可按照国家规定,参照有关奖项的奖励待遇,给予受表彰对象适当的奖励和优待。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建立完善评选机制和管理制度宣传获奖者先进事迹,推广经验,发挥榜样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五章  奖项撤销

  第十五条  获得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在申报表彰时伪造事迹或者隐瞒严重问题的,一律撤销表彰,并收回奖匾、奖章、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撤销表彰,由原申报单位按程序报请公安部审批。必要时,公安部可直接撤销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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