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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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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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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杭安监管〔2012〕10号

颁布部门: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财政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2-07-23生效日期:2012-09-15

各区、县(市)安全监管局、财政局:
  为引导企业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提升我市安全生产水平。根据《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市委〔2010〕6号)的文件精神,杭州市安全监管局、杭州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杭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法律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12年7月23日

杭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提升安全生产水平,根据《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及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市委〔2010〕6号)。从2012年起,设立杭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本市各有关单位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的有利于改善我市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生产水平项目的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每年年度预算中安排。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和要求。集中财力支持重点项目,有效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和使用效益。专项资金实行统筹规划、规范操作、专款专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使用范围和方式:
  (一)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根据市政府与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各部门(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责任书的考核要求,每年对考核等次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区、县(市)政府和安全管理任务较重的市级部门(单位)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其它部门(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
  (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对开展安全生产法定培训和公益性宣传教育活动进行补助 ;
  (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杭政办〔2011〕13号)的要求,对达到国家级(国一级)、省级(国二级)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的企业,在被认定达标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四)安全生产隐患治理:鼓励企业加大对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投入,对能积极进行隐患治理,经验收完成隐患整改目标,每年评选15-20家成绩显著的单位进行奖励。
  (五)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鼓励各单位进行安全生产共性与关键技术创新,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成果、新工艺、新装备。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支撑系统建设,实现“科技兴安”。
  对化工企业实施的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市政府公文处理简复府办简复第B20090755号的有关规定,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按实际完成投入额的12%-15%进行资助,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对工程运输企业实施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按照杭政办函〔2009〕356号的有关规定,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按实际完成投入额的12%进行资助,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主要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处理和施救,组织应急救援训练和演练,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行一定的补助;
  (七)经市政府批准的其它安全生产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与审核

  第六条   凡符合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办法规定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各区、县(市)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初审,一式两份分别报市安监局和市财政局。

  第七条  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对申报进行项目审核,提出资金安排计划,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下达资金计划。
  
第四章  专项资金拨付

  第八条 市本级财政资金由市财政局采取直接拨付或转移支付方式拨付给各有关企业;区、县(市)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由各地财政局拨付。

  第九条  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专款专用,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并按照批准的使用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条   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专项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和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跟踪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各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办法规定,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制订目标考评体系,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实效。  

  第十二条  市安全监管局和市财政局应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市财政局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应加强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管理,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材料和决算报告报市安监局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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