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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企业社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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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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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宁夏消防协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筑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3-05-08生效日期:2013-05-08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企业社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全区建筑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企业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规范消防设施施工企业行为,维护消防施工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保障消防设施施工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社会信用评价是对消防设施施工企业工程业绩、施工水平、遵纪守法、履行社会承诺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并且加入宁夏消防协会的区内(外)建筑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四条 企业社会信用评价坚持自愿原则、服务会员企业原则、正面褒扬和失信惩戒相结合原则,客观、公正、公平地开展评价。

  第五条 企业社会信用评价由宁夏消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具体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企业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二)制定、发布企业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标准和指导性文件;

  (三)组织企业社会信用评价的申报、组建专家组进行评审、发布评价结果,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推荐评价结果;

  (四)对企业社会信用状况进行动态管理;

  (五)研究解决企业社会信用评价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协会在宁夏消防服务信息网实时公布企业的社会信用等级,供社会单位和群众在选择企业时参考使用。

  第七条 企业社会信用评价信息来源:

  (一)企业申评时自报信息;

  (二)实际考查中获取;

  (三)从公示后接受的举报投诉中获取;

  (四)从与企业相关方调查中获取。

  协会对以上四个方面的信息予以核查,去伪存真,客观的评价企业信用级别。

  第八条 企业社会信用评价由年度评价和业绩评价组成。

  年度评价的内容为企业当年整体经营情况。评价指标包括企业管理能力、综合素质及社会信用记录、竞争状况、施工及服务、遵纪守法等内容。

  业绩评价的内容为由企业承担完成并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单项消防设施工程。评价指标包括工程规模、建设单位评价、监理单位评价、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评价、消防监督机构评价等内容。

  第九条 年度评价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每年1月至3月。业绩评价在其承担的消防设施工程竣工并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进行。

  第十条 企业信用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年度评价

  1.申请年度评价的企业,对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价指标和分级标准进行自评,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设施施工企业社会信用年度评价申报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在宁夏消防服务信息网在线填报。

  2.协会组织评价专家组,依据《建筑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企业社会信用年度评价标准》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和评价。评价过程中,评价专家组可根据具体情况对评价对象进行现场核查。评价专家组应在7日内完成评价,并将评价意见提交协会审定。

  3.协会将审定后的评价意见在宁夏消防服务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社会单位对评价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协会反映。申报企业也可提出书面意见申请复议,由协会进行复议核查。复议核查应在7天内完成。

  4.公示期结束或核查结束后,协会将核定的年度评价分数计入企业社会信用积分总成绩。

  (二)业绩评价

  1.申请业绩评价的企业,在其承建工程竣工并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设施施工企业业绩评价申报表》,经相关参与评价单位签章认可后,在协会网站上在线申报。

  2.协会依据《建筑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企业社会信用业绩评价标准》对企业申报业绩进行评审。评审过程中,协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评价业绩进行现场核查。评审应在3日内完成。

  3. 协会将评审结果在宁夏消防服务信息网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社会单位对公示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协会反映。申报企业也可提出书面意见申请复议,由协会组织专家组进行核查复议,核查复议应在3天内完成。

  4.公示期结束或核查结束后,协会将核定的业绩评价分数计入企业信用评价积分总成绩。

  第十一条 协会根据企业信用评价总积分确定企业的社会信用等级。信用等级分为五级,分别以星级表示。五星级企业最高,其他依次减之。其中:

  一星级企业(★) 总积分1分-199分;

  二星级企业(★★) 总积分200分-499分;

  三星级企业(★★★) 总积分500分-999分;

  四星级企业(★★★★) 总积分1000分-1999分;

  五星级企业(★★★★★) 总积分2000分以上。

  第十二条 企业的社会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协会对通过本办法第七条获取的企业不良行为信息,按照下列标准,从企业信用评价总积分中扣除相应分值,重新核定企业信用等级,并在宁夏消防服务信息网实时更新。

  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扣除企业社会信用积分100分: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消防设施工程;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消防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消防设施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消防设施工程的。

  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扣除企业社会信用积分50至100分:

  (一)擅自将承包的消防设施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二)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三)按照相关规定和本细则需要具备资格的技术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四)未依法履行消防设施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允许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和有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消防从业单位兼职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行为。

  动态管理的公示、复议和核查程序参照年度评价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对按照动态管理标准扣分后,信用积分总成绩在0分以下的企业,协会在企业信用等级公告栏内加注“*ST”符号,提醒社会单位在选择企业时应特别注意。

  第十四条 企业可以在以下方面合理使用信用评价的结果:

  (一)法律法规允许的企业形象宣传;如在自行召开新闻发布会、企业宣传材料、网页及报刊等传播媒介上使用信用评价标识和证书;

  (二)在产品介绍、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上面使用信用评价等级标识;

  (三)向供应商、客户展示企业信用能力;如在工程投标、产品销售过程中向客户展示等级证书;

  (四)向政府监管机构展示企业信用品质;

  (五)其他需要使用信用评价等级证书和标识的范围。

  协会可以根据企业需要出具社会信用等级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协会应面向社会公开企业信用年度评价专家组成员信息。评价专家组应由政府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和社会群众组成,人数不应少于7人。专家组成员与参评对象涉及利害关系时,应主动与以回避。专家组的评价意见应有2/3以上专家同意。

  第十六条 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人员应保守参评企业的商业秘密。评审人员在对申报企业的评价中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申报企业的评价意见必须实事求是。

  第十七条 协会对在评价工作中有违规行为的人员,应及时终止其评价工作,并面向社会予以公告说明。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宁夏消防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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