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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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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东府办〔2010〕36号

颁布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0-03-16生效日期:2010-03-1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市人民政府《印发东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东府〔2007〕136号)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东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东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或市政府认为需要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相关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有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按相关专项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镇街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负责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制订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完善应急救援条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市政府为主,实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与当地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置、培训演练等工作。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各镇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市有关单位按照职责与分工,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定、管理并实施有关专项应急预案。

  2.2 领导机构

  市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具体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领导成员的组成:

  组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市公安局副局长

  2.3 职责

  2.3.1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职责

  (1)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较大以上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决策应急救援重大事项;负责组织全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监督检查各部门、各系统、各镇街应急救援预案编制、落实、演练情况。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内设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包括:综合协调组、安全保卫组、新闻报道组、灾害救援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专家技术组、善后处理组,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

  (2)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时,在事故现场设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总指挥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指定人员担任。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汇报和通报事故有关情况,必要时向省或国家救援中心发出救援请求;组织事故现场取证调查,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2.3.2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承担事件信息的汇总、传递和分析报告;及时传达和落实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跟踪督促执行情况;承办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3 有关单位职责

  (1)市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督促各部门、各镇街制定本系统、本行业、辖区内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负责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的综合组织协调。受市政府委托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2)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市直新闻单位及时刊播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发布的相关信息;负责对事故现场媒体活动的管理,协调和指导新闻报道。

  (3)市公安局: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社会治安保障工作和交通秩序;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责任事故犯罪的侦查、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核对死伤人数、伤亡人员身份,配合做好现场取证、记录录音、录像等工作;负责划定事故现场警戒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4)市公安消防局:负责火灾事故灾难的专业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民爆器材、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按统一接警原则,在收到事故报告后,负责事故现场扑救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和处理;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负责组织人员的搜救。

  (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为撤离危险区域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根据应急救援需要,保障道路、水路运输畅通;负责组织事故现场危险物资的转移。

  (6)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建设工程安全方面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建设工程救援队伍,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

  (7)东莞海事局:组织协调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统一调度,指挥救援船舶和人员;负责水上水下打捞救援的组织工作。

  (8)市城管局:组织协调城市市政、燃气、环卫公用设施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确保事故救援燃气安全。

  (9)市水务局:组织协调城市供水、排水公用设施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确保事故救援用水、排水安全。

  (10)市经信局:组织协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电力、煤炭、成品油、天然气、药品器械等应急重要物资的综合调控、紧急调度;指导和协调应急情况下重要物资的生产组织和调配工作。

  (11)市质监局:负责有关技术的检测和鉴定;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12)市卫生局:组织协调各级卫生部门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13)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灾难发生地气象预测预报的有关数据资料和技术支持,提出相关建议。

  (14)市环保局:负责组织事故灾难引发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有关环境指标的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并进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污染危害,指导对现场遗留危险物质的消除。

  (15)市发改局: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编制,按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应急救援项目的审查与立项,负责制定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预案;负责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

  (16)市财政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应由市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调度及其管理工作。

  (17)市人力资源局:负责指导工伤职工、下落不明职工、工亡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等工伤待遇的处置工作。

  (18)市民政局:负责事故善后工作,负责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及受灾特困群众的生活救助;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的社会捐赠工作。

  (19)东莞供电局:负责制定供电安全方面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电力救援队伍,配合现场抢救;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处置大面积停电等电网事故;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提供电力保障或控制。

  (20)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重大应急技术研究;协助组织科技力量,提供技术支持。

  (21)市信息化办:负责组织协调电信、移动通信等单位参与事故现场的救援,确保事故救援过程通信畅通;负责为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网络提供技术支持。

  (22)市监察局:参与事故灾难的调查处理工作,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23)市检察院:参与事故灾难调查,查办责任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

  (24)市总工会:参与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调查和善后相关工作。

  (25)市教育局:组织协调本系统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托管所(站)加强应急救援知识宣传、技能培训工作。

  (26)团市委: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大力发展应急志愿者队伍。

  (27)市社保局:负责事故中工伤人员的伤残等级鉴定;负责参加工伤保险因工伤亡人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抚恤工作。

  (28)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制定交通处置的应急预案;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非救援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29)东莞军分区、武警东莞支队:根据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的商请,提供应急疏散和救援。

  (30)各镇街(包括松山湖、虎门港管委会):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编制本辖区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组织机构、督促检查企业完善企业内部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演练;负责上报相关事故信息;组织本镇街相关部门和人员在第一时间到现场了解情况并组织救援;提供相关的救援队伍、物资和技术支持;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指挥事故灾难的抢险救灾。

  2.3.4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各组成部分的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承接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报告;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保障抢险救援工作通讯畅通;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2)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

  (3)新闻报道组: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市信息化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配合,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新闻报道工作。

  (4)灾害救援组:由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负责,组织协调警力和消防等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5)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亡人员实施现场救治和应急处置工作。

  (6)后勤保障组: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局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等部门配合,做好救援物资的调配、供应工作。

  (7)事故调查组: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会同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取证及事故处理;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对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8)专家技术组: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市公安消防局等部门配合组织有关专家为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9)善后处理组:由市民政局负责,市人力资源局、市社会保障局等部门配合处理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2.3.5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及职责

  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履行责任主体职责,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组织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按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应急响应时,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

  3 预警和预防

  3.1 预测

  市有关部门和各镇街应加强对本系统、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与管理,建立完善数据库、日常检查档案等工作,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3.2 预警级别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预警,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3.3 预警行动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3.4 事故分级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III级(较大)、IV级(一般)。

  Ⅰ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Ⅱ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以下,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III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IV级(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4 应急响应及处理措施

  4.1 应急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按照省预案全力组织救援和配合,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组织救援。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IV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各镇街组织实施。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启动相应的本辖区应急响应,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升级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2 事故报告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并在2小时内报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名称、时间、地点、信息来源;

  (2)事故类型、性质、影响范围;

  (3)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

  (4)预计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支援的项目。

  4.3 应急响应启动

  4.3.1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响应

  (1)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拟定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名单,及时组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3)开通与事故发生地镇街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安全专家组的通信联络,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4)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救援,必要时派遣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6)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省安委会和省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7)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办理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4.3.2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响应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积极协调各参加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事故灾难发生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根据抢险救灾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

  (3)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相关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

  (4)根据事故灾难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安全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的疏散工作。

  (5)及时向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报告救援进展情况。

  (6)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4.4 指挥与协调

  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协调人民解放军和驻莞武警部队参与和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救援队伍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4.5 紧急处置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积极采取自救措施。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之前,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小组迅速下达应急处置命令,组织、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一般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事发地镇街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

  4.6 现场监控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

  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应当迅速组织警力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

  4.7 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医疗卫生机构在当地镇街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医疗卫生救助和现场处置工作,同时将情况报市卫生局。如果需要支援,市卫生局协调组织有关机构和专业救治队伍进行支援。

  4.8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9 群众的安全防护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与当地镇街、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以及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和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4.10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当事故灾难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调配本行政区域外的救援力量支援。

  4.11 现场检测与评估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

  4.12 信息发布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发布较大事故相关信息,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对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协调和指导。

  4.13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获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市有关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镇街和事发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安抚,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事故灾难的调查、经验教训总结

  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由省政府协助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灾难由省安全监管局或省政府授权的部门负责组织调查;较大事故灾难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必要时由省直接调查处理。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对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并在1周内向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及市政府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接报和抢险过程、抢救组织指挥、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抢险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抢险效果、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经验教训及改进的措施和建议。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有关部门要依托和充分利用公用通信、信息网,逐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用通信与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完善全市重大危险源和应急救援队伍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各通信公司制定并实施通信保障计划,组建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组织建立市与各镇街及各有关部门互通互连,多手段、多路由,有线无线结合、微波与卫星结合,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

  各级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各级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救援队伍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市有关部门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的救援装备配备情况。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东莞海事局、团市委、市供电局等部门负责组建和完善本行业抢险救援队伍。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或领域的企业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依法组建和完善抢险救援队伍。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根据事故灾难救援的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完善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补偿机制和紧急通行绿色通道制度,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交通运输保障方案,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各镇街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各医疗卫生单位要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的能力。

  6.2.5 物资保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做好相关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工作,保障对事故救援的物资供应。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民政局等部门负责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筹集,并将物资储备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汇报。

  6.2.6 资金保障

  各镇街、市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所需专项资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做好财政预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做好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无能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2.7 社会动员保障

  各镇街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协调调用事发地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事故发生地镇街要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市发改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6.2.9 基本生活保障

  市人民政府组织经信、民政、供电、城市管理、水务、卫生等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库和专家组,壮大公共事件专项专家队伍,市科技局要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加强技术储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6.4.1 公众宣传教育

  市有关部门和各镇街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手段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增强自救、互救能力;企业与所在地镇街、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 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应急管理课程纳入党政干部培训内容。

  6.4.3 演练

  市有关部门、各级专业应急管理机构、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自身特点,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根据演练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6.5 监督检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负责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修订、完善、评审、更新,原则上每二年修订一次;并由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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