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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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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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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辽安监办〔2013〕9号

颁布部门: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3-01-15生效日期:2013-01-15

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沈阳铁路局: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培训教师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12〕175号),省局决定对《辽宁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辽安监办[2012]174号)做如下修改:

  第十七条修改为:安全培训教师申请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证书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安全生产培训事业,工作积极,坚持原则,作风正派。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四)具有一定的安全工程专业基础知识,三年以上现场实践经历或相关工作经历。

  (五)具备与教学内容相关专业学历或职称。

  1.申请取得一级、二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岗位证书的,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2.申请取得三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岗位证书的,应当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助理级以上职称。

  3.申请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教师岗位证书的,除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或职称条件外,还应具有较强的实践技能。

  (六)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设定的其它条件。

  对有特殊专长或具有丰富现场安全管理经验需要破格使用的人员,培训机构必须报请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批准。

  《辽宁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根据本通知做相应修订,重新印发,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行为,保证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机构除外,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以及我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培训机构的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指导全省培训机构管理工作,依法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审批、颁发。

第二章 培训机构资质条件与申请程序

  第五条 培训机构应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培训活动。

  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培训机构,可以承担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上一级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第六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培训机构,同时满足本办法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条件的,可以承担相应作业类别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 培训机构申请一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申请程序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培训机构申请二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0万元以上。

  (二)有5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其中培训工作负责人1名,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分工明确。

  培训工作负责人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熟悉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精通培训业务,有一定的教学管理工作经验。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培训教学档案、工作规则。

  (四)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6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安全生产监管局颁发二级资质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证书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3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

  (六)一般应当具有三级资质、从事安全培训活动2年以上并且经过评估检查合格。

  (七)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二)有3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其中培训工作负责人1名,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分工明确。

  培训工作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熟悉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精通培训业务,有一定的教学管理工作经验。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培训过程控制手册、培训教学档案等工作规则。

  (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省安全生产监管局颁发三级资质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证书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2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6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培训机构申请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个作业类别不得少于2名专科以上学历、相应专业的专职教师,从事实际操作教学的教师应当有相应专业技师以上等级证书。

  (二)具备相应作业类别的实际操作条件。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申请二级、三级资质证书,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中央驻辽和省属单位申请二级资质可直接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提出申请,其他培训机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或扩权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辽宁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件1);

  2.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内部机构设置及各内设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的复印件;

  4.专职负责人学历、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5.专(兼)职人员的劳动(聘用)关系证明复印件;

  6.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教师登记表(见附件2);

  7.培训教师的学历证书、职称(等级)证书、岗位证书的复印件;

  8.办公场所、教室、图书资料室及学员食宿等后勤保障设施的自有或租用证明(协议)复印件;

  9.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工作规则等文件;

  10.其它需要说明的相关材料。

  (二)培训机构所在地市(或扩权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送到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三)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审查程序、审查评分表分别见附件3、附件4、附件5)。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整改问题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

  对于中央驻辽和省属单位申请二级资质的,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认为必要时,可以征求申请人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意见,或者委托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 申请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需同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所需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获得资质证书的培训机构,需调整培训业务范围或资质条件有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的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及时向发证机关提出调整或变更申请,并接受发证机关的审查。调整或变更后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不变。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行作废。

  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考核发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资质证书的培训机构名单和业务范围,及时公布培训机构的变更情况和撤销资质证书的机构名单。

第三章 安全培训教师

  第十六条 在培训机构中从事培训教学的专、兼职教师,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并且经过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培训教学工作。

  一级资质培训机构的教师,参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的培训和考核。

  二级、三级资质培训机构的教师,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组织培训和考核。培训教师参加相应的师资培训,完成规定培训学时后,经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考核合格,发放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证书。

  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证书标注资质级别和授课类别。

  第十七条 安全培训教师申请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证书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安全生产培训事业,工作积极,坚持原则,作风正派。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四)具有一定的安全工程专业基础知识,三年以上现场实践经历或相关工作经历。

  (五)具备与教学内容相关专业学历或职称。

  1.申请取得一级、二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岗位证书的,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2.申请取得三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岗位证书的,应当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助理级以上职称。

  3.申请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教师岗位证书的,除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或职称条件外,还应具有较强的实践技能。

  (六)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设定的其它条件。

  对有特殊专长或具有丰富现场安全管理经验需要破格使用的人员,培训机构必须报请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批准。

  第十八条 培训教师申请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证书,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培训机构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安全生产培训教师岗位证书审批表(附件6);

  2.身份证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二)经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审查合格的安全培训教师按规定参加师资培训;

  (三)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对经过专门培训的教师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颁发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证书。

  第十九条 从事相关专业10年以上,并取得该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安全培训教师,可不参加专门培训,直接申请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证书,并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2个月内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办理复训、考核、延期手续。证书登记的内容在有效期内有变动的,应及时到证书颁发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安全培训教师应当接受继续教育,其中专职培训教师的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40学时;兼职培训教师每3年不少于40学时。

  第二十二条 安全培训教师继续教育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组织实施。

第四章 从业行为

  第二十三条 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培训工作,聘用有资格的教师从事相应专业的教学,严格依据国家和省发布的各类人员的培训大纲制定、实施培训计划,为培训合格人员发放培训合格证明,并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不断增加教学设施设备投入,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规范培训工作流程,实施教师教学评价,丰富教学手段,完善各项培训记录,完善培训学员档案,坚持持续改进,积极推进培训机构标准化建设,促进培训质量提高。

  第二十五条 培训机构应当自觉维护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积极参加行业组织活动。行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协调、自律、维权作用,积极反映合理诉求,维护培训机构合法权益,规范机构的安全培训行为。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活动应当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或行业自律收费标准,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合理收费。

  第二十七条 培训机构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每半年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报送一次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同时抄报所在地市级(扩权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认真履行资质初审和审批职责,对培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每年对在省内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活动的一级资质培训机构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按照资质许可范围开展培训的情况;

  (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专兼职教师培训的情况;

  (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四)培训收费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每年对省内二级、三级资质培训机构进行一次评估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

  (二)按照资质许可范围开展培训情况;

  (三)培训质量控制情况;

  (四)培训收费情况;

  (五)送培单位及参培人员意见反馈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评估检查结果作为资质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部署,不定期对省内培训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第三十三条 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活动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行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以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或者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撤销其资质。

  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取消其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资格,全省通报,3年内不再受理其培训教师资格申请。

  (一)弄虚作假取得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资格的;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专职人员,是指与培训机构建立劳动关系并专门承担该项工作职能的在职人员。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范围是指培训的专业、培训的区域、培训的对象等。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培训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安监发〔2006〕54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安监发〔2006〕120号)两个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辽宁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

  2.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教师登记表

  3.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审查工作程序

  4.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二级三级资质审查评分表

  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条件审查评分表

  6.教师岗位证书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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