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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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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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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安监管〔2014〕53号

颁布部门: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体系与认证

颁布日期:2014-05-28生效日期:2014-05-28

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安监局:
  现将《温州市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28日

温州市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

  为推进全市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综〔2013〕128号)及《温州市加快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和诚信机制建设工作方案》(温政办〔2012〕163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一)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采用“一次评审,两个结果”的方式,即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4〕17号)和《温州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暂行办法》(温安委〔2013〕15号)进行评审,评定标准化及诚信等级两个结果

  (二)小微企业特指产值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统计口径企业。工贸行业的界定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4〕29号)确定。

  (三)对于已通过安全生产规范化创建企业,应适当简化评审流程。对于有条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标准的,鼓励采用等级标准。

  (四)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由县级安监部门负责,评审组织单位及评审单位由县级安监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

  二、考评程序

  (一)自评:小微企业按照评定标准要求进行自评。

  (二)申请:小微企业经过自评符合申请条件的,向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或机构提交《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并同时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管理系统”中提出申请。

  (三)评审:接受评审申请的安监部门或机构应及时通知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单位在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15天内完成评审并形成评审报告。属地安监部门或机构负责督促企业将评审报告中不符合项作为隐患自报项目录入网格排查信息系统并实施整改。

  (四)公告及颁发证书:县级安监部门应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对达标企业进行公告并颁发证书;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考评管理

  (一)工贸行业小微企业标准化创建采取以企业自查自评为主,安监部门抽查为辅的方式进行。引导和鼓励企业利用自身力量开展进行自评,反对企业委托各类辅导咨询机构包办代替行为。

  (二)小微企业在公告达标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运行状况进行一次自评,同时将自评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录入网格排查信息系统并实施整改。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公告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企业可申请延期。

  (四)小微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的,由原公告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称号并收回证书:

  1.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2.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县级安监部门应做好与相关部门的衔接,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纳入社会诚信建设体系。

  (六)各地应积极争取财政资金保障首次评审费用。

  (七)县级安监部门应在每季度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度汇总后上报市安监局,市安监局适时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组织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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