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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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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14〕121号

颁布部门: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4-06-26生效日期:2014-07-01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26日

甘肃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保障全省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水利部等十部委《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水资源〔2014〕61号)、《甘肃省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办法》(甘政办发〔2011〕15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是指省政府对各市州政府贯彻落实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相关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及制度措施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

  第三条 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考核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考核组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承担考核组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市州政府是本区域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包括目标完成及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两部分内容。
  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用水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和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4项指标(具体指标定义及计算、评分方法见附件1)。基本依据为《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甘肃省地级行政区2015年2020年2030年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71号)。
  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主要内容和评分方法见附件2)。

  第六条 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完成情况的核查依据为水利部门发布的水资源公报、水利统计年鉴、水利综合统计年报、水资源管理年报等统计资料和水资源监控数据以及考核工作组的现场抽查资料。

  第七条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完成情况的核查依据为:
  (一)水利部门发布的水资源公报、水利统计年鉴、水利综合统计年报、水资源管理年报、水务管理年报等统计资料;
  (二)统计部门发布的统计年鉴和经济社会发展公报等统计资料;
  (三)建设部门发布的城市统计年鉴;
  (四)工信部门发布的工业企业水耗及水平衡测试结果,工业节水技术改造项目实施情况等数据资料;
  (五)重点用水户水资源监控数据以及考核工作组的现场抽查资料。

  第八条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完成情况的核查依据为:
  (一)水利部门发布的水利统计年鉴、水利综合统计年报、水资源公报、水资源管理年报、水务管理年报等统计资料;
  (二)环保部门发布的环境统计年报、环境状况公报、水质监测数据等资料;
  (三)重要水功能区监控数据以及考核组的现场抽查资料。

  第九条 制度建设措施落实情况的核查依据为市州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制度及办法,会议纪要,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宣传图片、视频,执法文书、统计上报成果等证明材料。

  第十条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期为五年,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统一。
  在考核期内,要分别进行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在考核期的第二至第五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组应于考核期内每年12月发布下一年度考核通知,明确对下一年度或期末考核工作的具体要求及动态考评机制。期末考核目标由省政府下达。

  第十二条 各市州政府根据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要求,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于考核期起始年1月底前报考核组办公室。考核期内对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于每年1月底前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备案。未能按期报送或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考核组直接确定其年度考核目标。

  第十三条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采取全面与专项、自查与互评、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定性评价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各市州政府应组织开展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自查工作,形成自查报告,于每年2月底前报省政府,并抄送考核组。
  市州相关部门应将用于自查报告复核的相关技术资料同时报送考核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考核组办公室应对市州政府上报的自查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检验及核算分析。
  在资料核查的基础上,考核组对各市州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抽查内容由考核组在考核通知中明确,现场随机确定抽查对象。

  第十六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分以上(含80分)为良好,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评分的权重系数应根据有关情况进行动态修正,在年度考核工作通知中明确。
  各年度考核得分为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两部分分值加权,分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计算公式为:年度考核得分=目标完成情况×权重系数+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权重系数。
  期末考核总分由各年度考核平均得分(不包括期末年)和期末年考核得分加权,分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其中年度考核平均得分占40%,期末年考核得分占60%。计算公式为:期末考核总分=各年度考核平均得分×40%+期末年考核得分×60%。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一)拒不执行或者违反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省政府规定的;
  (二)做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省政府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在全省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因失职、渎职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考核中存在瞒报、谎报、漏报、不报等情况的。

  第十九条 考核组办公室依据自查、核查、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情况,提出各市州年度或期末考核评分和等级建议,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经考核组审定后于每年5月底前上报省政府。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省政府每年对考核为优秀的市州政府给予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鼓励。

  第二十二条 年度或期末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市州政府,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考核组成员单位。
  整改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环保部门暂停该地区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以及在考核工作中有瞒报、谎报、漏报、不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州,省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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