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23年3月28日被《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等五个文件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有关规定,我委对原有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清理,修改制定了《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6月16日
附件: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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