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意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2〕18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实施意见》),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强化全市应急救援工作,全面提升消防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和省政府《实施意见》,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创新管理,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不断提升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逐步构建现代化消防安全体系,为西安国际化大都市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综合治理,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安全基础;坚持科技支撑,大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消防工作水平与社会发展基本相适应,消防安全责任制、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综合应急救援和宣传教育培训体系不断完善,火灾防控能力和群众对消防安全满意度不断提升,全面实现省政府《意见》提出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有效落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加强、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大幅提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能力明显增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全面覆盖、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满足需要六大工作目标。
二、切实强化火灾预防
(四)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推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立设计、审查、施工、监理单位消防不良行为公布制度。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
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房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监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消防部门要将情况及时通报旅游部门,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监、工商部门要依法严格查处;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
(五)加大消防安全整治力度。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治理。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治规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依法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消除隐患;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并在重大火灾隐患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提示牌匾。建立完善“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曝光机制,每年从消防经费中设立专项经费作为奖励基金,鼓励和发动群众举报、投诉身边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六)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对火灾高危单位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其按照要求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推动火灾高危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七)严格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建设部门要督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等,公安消防部门督促建设、施工单位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严禁在施工作业区内设置集体宿舍。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期间,应当撤离居住人员,并安排安全员巡逻,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外保温施工作业。
(八)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全面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宣传部门要积极推动新闻媒体加大消防公益宣传力度,安排专门时段、版块,无偿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宣传消防知识。党校、干部学院要将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培训内容。教育部门要指导和推动中小学校、幼儿园将消防知识列入学校安全教育内容,每学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不少于2课时,每学期组织师生开展疏散逃生演练不少于1次。科技、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技、法律普及教育和职业培训内容。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社会单位要大力开展“千场万人”应急疏散演练活动,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高层综合楼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其他社会单位和居民小区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安全演练。
三、着力夯实消防工作基础
(九)完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按照有关要求,制定并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针对突出问题,及时制定、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十)强化消防科学技术支撑。充分发挥科教资源优势,积极推动消防科学技术创新,加强消防业务信息系统研发与应用,完善消防基础信息数据库,建立火灾预防、应急救援、消防安全评估等信息共享和研判机制,不断提高消防工作信息化水平。
(十一)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规划等部门,及时修订《西安市消防规划(2010—2020)》,并抓好落实。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组织城乡消防规划编制和落实工作,对没有消防规划内容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对已经发布的消防规划要按计划严格实施。已制定消防规划的区县、集镇、乡村应加快落实规划,填平补齐消防欠账。未制定消防规划的区县、集镇及开发区应在2013年底前完成规划编制。消防规划不适应城乡发展的应及时修订。消防规划应与建设规划同步制定,同步实施。
(十二)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发改、建设、规划、财政、国土、公安、市政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规划建设,保证公共消防设施与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要把公安消防站建设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优先安排,按照公安部《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和《西安市消防事业建设规划(2008—2020)》,进一步加快建设,适应城市发展建设需要。2013年到2015年,全市新建15个公共消防站、1个战勤保障大队、1个消防训练培训基地和1个市民防灾教育中心。按照“5分钟消防”要求,遵循因地制宜原则,探索在中心城区繁华地段、超大型住宅小区、城市综合体建设小、微型消防站。按照“急需、实用、科学、配套”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更新、增加特种消防车辆和个人防护装备。为新建的15个消防站和已经竣工的4个消防站配套、新购各类消防车辆199辆,配齐灭火和抢险救援专业器材装备。组建西安市消防应急野外救援队,配备适合山地救援的装备器材。根据城市建设规模和消防保卫实际需要,适时配备空中消防直升飞机。
(十三)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按照城市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逐步增加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编制人数,满足正常防火灭火工作需要。对于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县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居住人口达5万人以上或者地区生产总值超过10亿元的街道(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街道(镇)、全国及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省级及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十四)进一步提升综合救援能力。加强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灭火和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立公安、消防、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地震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完善应急救援社会保障体系,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应急救援拉动演练。建立健全包括市政、交通、安监、民政和消防等在内的市、区县、专业三级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完善定点分储、统一调用的物资保障机制。
(十五)切实加大对消防工作的经费投入。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和《陕西省消防部队业务费保障标准》,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及事权划分,建立健全消防经费保障体系。市财政要逐步增加对城六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投入;其他区县及开发区要将辖区消防部队作为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单位,将其地方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同时积极落实并逐步增加对辖区消防站用地、建设、装备采购、车辆通行等方面的资金投入,确保经费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安全需求相适应。
四、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十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消防装备建设,不断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镇)、居(村)委会要按照行政区划,全面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发动基层消防力量广泛参与消防工作,社区和行政村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推行巡防消防一体化和“保消合一”模式。到2013年底,全市100%的街道、镇、社区、行政村全部落实“网格化”管理。
(十七)依法严格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行业部门、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完善行业系统消防标准体系和管理机制,加强对直属单位和所属行业内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管,定期组织检查考评并将结果纳入行业管理范畴,作为评定星级饭店、等级医院、文明市场和质量认证等的重要依据。建设、商务、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文物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安监、工商、质监、交通、公安、供销联社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房管部门要加强对住宅区、写字楼等多产权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监督,将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作为评级标准之一。
(十八)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社会单位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切实提高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开展“四个能力”达标创建工作。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并将检测记录和报告存档备查。建立重点岗位持证上岗制度,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
(十九)严格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定《西安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
市政府每年结合年终目标责任考核对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行业部门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每年结合年终目标责任考核对下属行业部门和各街道(镇)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年终不再单独组织实施检查考核。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市公安局要将本《实施意见》各项工作责任进行分解细化,加强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附件:西安市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建设任务一览表(2013—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