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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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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市政发〔2013〕30号

颁布部门:西安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劳动用工类

颁布日期:2013-05-30生效日期:2013-05-30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健康、落实社会公共福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意见》(陕政发〔2012〕48号),为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切实保障全市广大职工的利益,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各区县政府、各单位要将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推进实施。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职能作用,监察、财政、法制、税务、工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有关规定,从关心群众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统筹安排、坚决执行。各区县、各单位要不断加大宣传力度,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职工全面掌握带薪年休假政策规定,积极、合理安排职工休假。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与社会监督作用,确保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到实处。

  二、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

  三、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如单位不安排职工年休假或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单位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除加班费外的全部工资性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如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因职工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五、建立健全年休假计划备案制度。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做好全年职工休假计划工作,从年初开始安排职工轮流休假,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职工年休假计划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督导落实。各单位负责人应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主要负责人应就地就近休假。单位作出计划之后,职工无特殊情况应服从单位安排。年休假原则上应一次并在一个年度内集中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对担负重大节日工作值守等性质特殊的岗位,应当妥善处理好休假与工作的关系,提前做好安排,分期错时实施年休假或就近休假。

  六、建立健全年休假执行情况报告和备案制度。各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职工年休假执行情况报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年休假执行情况纳入统计年报范围,进行数据汇总与分析评估。年度执行情况应向同级政府作出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通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因生产、工作情况不能安排休假的,应按照属地原则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七、各单位要将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作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认真履行。

  八、建立健全年休假执行情况考核制度,将年休假执行情况纳入各区县、各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并作为考核评定等次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年休假制度执行不力和落实不好的单位,取消各类先进评选资格。

  九、加强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同时,进一步加强日常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限时办理涉及年休假纠纷的案件。对未按规定安排职工年休假且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单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责令整改,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负责人还要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检查;对拒不整改和支付年休假工作报酬的单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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