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吉林省小型尾矿库闭库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吉林省小型尾矿库闭库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吉安监管非煤〔2015〕14号

颁布部门: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5-01-27生效日期:2015-01-27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安全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小型尾矿库闭库工作,保证尾矿库闭库后的安全稳定,省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吉林省小型尾矿库闭库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月27日

吉林省小型尾矿库闭库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小型尾矿库闭库管理工作,简化闭库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尾矿库闭库后长期安全稳定,根据《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且总坝高低于10米的尾矿库(以下统称小型尾矿库)的闭库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小型尾矿库闭库管理工作由县(市、区)级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州)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小型尾矿库闭库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级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积极协调、配合本级环保、国土等相关部门做好小型尾矿库闭库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土地复恳等工作。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小型尾矿库,应予以闭库:
  (一)无主、废弃的;
  (二)达到设计最终堆积标高,不再继续加高扩容的;
  (三)未达到设计最终堆积标高,因各种原因提前停止使用的。

  第五条 符合闭库条件的小型尾矿库应履行下列简易闭库程序:
  (一)经专家组现场核查论证,确认尾矿库现状存在安全隐患,且不能采用尾砂回采、推平坝体、平整库区等方式进行销库或闭库处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闭库整治方案,整治方案应认真分析尾矿库现状,对尾矿库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闭库整治方案由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经专家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整治方案进行施工。整治工程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书面报告(附专家验收合格意见)报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方能闭库。
  (二)经专家组现场核查论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专家组出具库区整治意见,报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库区整治完成后,经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环保、国土部门现场确认可以认定完成闭库,同时尾矿库销号。
  1.采取尾砂回采、推平坝体、平整库区、恢复植被等措施后,不会对周边安全、环保造成影响的小型尾矿库(重点平地型);
  2.坝体与库区已基本融入周边自然地形、地貌且经当地历年降雨和洪水检验后,未对周边安全、环保造成影响的小型尾矿库。

  第六条 小型尾矿库完成闭库后,与其配套的选矿厂应停止生产运行。如选矿厂确需继续生产运行的,则必须有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含新建、改建、扩建)与其相配套,否则一律不准生产。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闭库后尾矿库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未经论证和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内进行回采、排砂、蓄水等作业。

  第八条 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闭库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对不主动实施闭库,不严格履行闭库程序、不落实整改措施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严厉查处,追究责任。

  第九条 闭库工作完成后,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尾矿库闭库的相关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按《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第三十二条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同地区相关
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5年修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焊接与热切割动火作业六条禁令的通告
吉林省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24年修订)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关于印发《吉林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2021年修订)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5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收官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
关于发布《浙江省燃气安全评估导则(试行)》的公告
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严格规范生态环境部门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安局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管理规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