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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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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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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环发(2015)24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5-06-03生效日期:2015-06-03

备注:本标准已于2022年6月30日被《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废止,自2022年6月30日起实施。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推进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落实负责机构和人员

  各级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有关组织机构负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并落实专人负责。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提供相应的保障。

  二、按时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在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要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

  三、规范环境信息公开内容、格式和方式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力度,组织重点排污单位开展专题培训,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培训和指导。各级环保部门要指导重点排污单位严格落实《办法》有关规定,全面及时公开有关环境信息,信息公开的格式可以参考附件。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在其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公布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可以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其环境信息,同时统一发布在各设区市环保局门户网站上。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环保部门要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重点排污单位不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要严格依法查处。

  联 系 人: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 林稳

  联系电话:0571-28893996

  附件: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表(参考)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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