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各企业主管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42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徐州市区执行二类地区标准,五县(市)及铜山区执行三类地区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二类地区1600元;三类地区:1400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二类地区14元;三类地区12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