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运营监督管理办法(已失效)

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运营监督管理办法(已失效)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东府〔2016〕61号

颁布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16-08-02生效日期:2016-08-02

  备注:本法规有效期至2021年8月2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运营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日

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运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运营,促进其安全高效运行,防止二次污染,保障公众利益,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企业的运营和监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是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运营监管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对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制定我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价格的收费标准。

第二章 运营要求

  第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垃圾计量系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计量设备必须是电子汽车衡;
  (二)计量数据能够实现自动计量并实现数据的实时传输、分类汇总功能。

  第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保证烟气、废水等污染物及噪声的排放质量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规定的标准及企业承诺值;
  (二)保持卸料大厅的地面干净、整洁,保证垃圾储存库处于负压状态和车辆进出有序;
  (三)炉膛内烟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少于2秒,炉渣热灼减率应控制在3%以内;
  (四)有严格的臭气控制和处理措施,采用负压、车间密封、臭气吸附等处理措施;
  (五)配置完整的垃圾渗沥液及其他废水收集、处理系统,渗沥液收集设施应采取封闭负压措施,并保证其在运行期和停炉期均处于负压状态;
  (六)确保出厂的炉渣、飞灰在运输过程中保持密封状态,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要求及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理;
  (七)配置消除噪声系统等防治噪声措施;
  (八)根据烟气排放在线检测结果及时调整碳酸钙、尿素、氢氧化钙、活性炭等化学物品的投放量,保证足量投放、烟气达标排放。
  (九)在厂外显著位置设置大型电子显示屏,实时显示烟气主要污染物的在线监测数据。
  (十)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每月至少开展1次对烟气中重金属类污染物和焚烧炉渣热灼减率的监测,每年至少开展1次烟气中二噁英的监测,并将监测报告报市环保局及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备案,同时将主要监测数据和结果向社会公示。
  市环保局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烟气排放和臭气浓度抽样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书面告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第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当制定计划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检修,以保证其正常运行,每年12月20日前应把下一年度的设施、设备检修计划报送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备案。因突发事故导致设施、设备检修计划需变更的,应及时报告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第七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生活垃圾的调度工作。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因设备正常维护、保养等原因需调整垃圾接收量的,应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应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八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当安装与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环保局联网的在线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定期组织对在线监测设施进行维护,保证数据传输的稳定性和及时性,且保证环保在线监测仪检修期在一个年度内总计不得多于45天。
  市环保局负责定期对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的准确性进行检查。

  第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体系。遇有危及生命安全或重大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视实际情况关闭部分或整个生产线,同时须在半小时内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电话报告,12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当对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应急处理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工况运行记录、设施运行维护和辅助材料购入及使用、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档案。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按月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递交运营情况报告,并保证数据准确性、及时性。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必须按规定接收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收危险废物、医疗垃圾、建筑垃圾等;
  (二)擅自调度或接收垃圾处理服务合同以外的生活垃圾;
  (三)允许未经批准的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进厂。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垃圾焚烧处置价格,按省、市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环保局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第十七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应依法履行职责,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监管:
  (一)建立远程在线监管系统,对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运行情况进行数字化监管;
  (二)组织专家对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评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两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
  (三)建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保证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运营公开、透明;
  (四)开展年度考核评价,并公开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未通过考核评价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要责成生活垃圾处理企业限期整改;
  (五)建立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诚信档案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引起环境安全事件,且被市级或以上环保部门鉴定为重大环境突发事件累计达到三次的,经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报市政府批准后,有权终止该企业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运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2日。

同地区相关
关于公布《东莞市2025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通知
关于调整东莞市2024年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公告
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污水管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5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收官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
关于发布《浙江省燃气安全评估导则(试行)》的公告
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严格规范生态环境部门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安局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管理规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