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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厦门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倒查问责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厦门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倒查问责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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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厦安办〔2017〕31号

颁布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7-02-14生效日期:2017-02-14

各区人民政府,火炬高新区、象屿保税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特制定印发《厦门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倒查问责制度》,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2月14日

厦门市安全生产重事故隐患倒查问责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管理,强化责任意识。各级、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称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和督促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职能职责对基层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严格制度,促进排查治理。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追究倒查制度,凡是因安全生产分工职责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查管理工作不落实、监督整改职责不落实、事故隐患管理与复查工作不落实、事故隐患报告或举报件核实查处不及时、信息报送或管辖移送不及时,甚至酿成事故的,要实行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三、严格追究,落实“一岗双责”。减少事故必须从防范抓起;坚持预防为主,必须从事故隐患排查抓起。所有安全检查必须把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进行全面检查落实。发生事故,都必须倒查其是否因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所造成的人为责任事故。在追究事故责任人时,要一并追究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环节中不作为而酿成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

  四、严肃查处,坚持“四不放过”。各级、各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中不负责的人员(含车船驾驶、危货押运、维修作业、车辆检验、技术检测、工程施工、现场监管、特种设备、特种作业等各岗位人员),以及对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不力以致酿成事故的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必须根据责任区分给予严肃处理。在责任倒查中凡是涉及到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发证、检验及验收)等环节有关责任人员,都应严肃追究。并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抓好防范,防止发生类似事故,防止因隐患造成人为责任事故。

  五、严格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凡是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不力,事故隐患不能消除,或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由政府挂牌督办的单位,或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力酿成人为责任事故的在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评过程中不予参评,直至实行“一票否决”。

  六、严格评审,纳入诚信体系管理。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厦门市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厦安字〔2016〕10号)、《厦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厦安字〔2016〕11号)纳入不良记录或“黑名单”管理,凡被纳入不良记录或“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重点监管。一是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在实施处罚时,一律依照自由裁量权标准上限进行处罚;二是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对黑榜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一律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通过组织约谈、强制培训等方式予以诫勉,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及时公开曝光;三是实施联动管制措施。在审批相关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再融资等事项时,予以严格审查限制或禁止;在其参与土地出让公开竞争中,要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金融机构要将其作为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相关部门或保险机构要根据失信企业信用状况调整其保险费率,从高征收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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