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国家环保部令第31号)要求,我局拟定了《中山市2017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现予以公示。
一、各重点排污单位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统一在我市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http://202.96.189.107:10017/xxgk/pwqyxxgk/)进行环境信息公开。
二、各重点排污单位应于6月底前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公开其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我局将监督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进展情况,对拒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的要依法处罚并予以公告。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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