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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申领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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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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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中山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7-03-30生效日期:2017-03-30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我市启动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证范围

  1.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的火电机组所在企业,以及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其中自备电厂所在企业仅包括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的设施(蒸汽仅用于供热且不发电的锅炉除外)。

  2.所有制浆企业、造纸企业、浆纸联合企业,以及列入2015年环境统计口径范围内的纸制品企业。

  二、核发机关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

  三、申请时限

  2017年5月31日前,排污单位应在国家排污许可证信息平台(http://permit.mep.gov.cn)上完成排污许可证申报工作,并向核发机关提交通过平台统一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

  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火电、造纸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2017年7月1日起,现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并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记录台账及定期报告制度。

  四、申请材料

  排污单位应按照《暂行规定》和相关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如下书面申请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二)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三)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申领程序

  申领程序包括申请信息填报、申请前信息公开、申请受理、资料审查、许可决定、许可证发放等程序。

  六、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麦俊杰;

  电话:0760-89817176;

  地址:中山市博爱六路22号行政服务中心C02-B。

  特此公告。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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