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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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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菏政办字〔2013〕67号

颁布部门: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3-11-21生效日期:2013-11-2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切实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进一步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原则,加强和创新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进一步提升火灾防控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稳定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要求

  (一)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监管。认真贯彻落实《规定》要求,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把好审批关口,实施最严格消防安全监管,落实更高标准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严肃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火灾高危单位要坚持“从高从严要求、超常措施管理”原则,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完善消防工作领导机构和归口职能部门设置,加强消防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大力推广应用先进的技防措施和手段,切实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二)全面开展火灾高危单位申报登记工作。凡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的,严禁擅自变更。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日常业务开展过程中,能够确定相关单位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应当直接予以备案登记,告知相关单位,并报告市政府将其纳入到高危单位管理中。符合界定标准未办理登记或者故意隐瞒信息、提供虚假信息的单位,消防部门要按照《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各级政府要建立火灾高危单位公告制度,于每年年初对公安机关统计上报的本辖区火灾高危单位,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将消防安全评估与信用等级、保险费率挂钩。火灾高危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每年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驻菏各财产保险公司要将消防安全评估结果与单位信用等级、保险费率挂钩,根据评估结论对火灾高危单位信贷利率和保险费率适当降低或提高。

  (四)加大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投保参保力度。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驻菏各财产保险公司要根据有关要求,完善保险条款和费率厘定标准,接受火灾高危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三、明确监管职责

  (一)各级政府职责。领导本辖区内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统筹研究、协调解决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分析研判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现状和风险形势;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对火灾高危单位依法监管,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各政府部门职责。确立内部监管机构,做好主管范围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工作。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行业内全面消防安全检查,结合具体工作适时开展专项或联合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对检查中发现或消防部门通报的火灾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及时向消防部门反馈。具体职责如下: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民用爆炸品、煤矿和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有关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对非法干预火灾高危单位监督管理、不督促落实公安机关依法报告的责令停止使用和停产停业事项、重大隐患未挂牌督办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公安部门负责领导消防机构对火灾高危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并向本级政府上报火灾高危单位登记情况;对火灾高危单位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将对经济社会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处罚,报请本级政府决定。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福利院、养老院、救助站、老年公寓等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指导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博物馆、纪念馆、广播电视楼等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商场、市场以及餐饮、住宿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体育部门负责指导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体育场馆、体育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安监部门负责指导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旅游部门负责指导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星级饭店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上述未列举的火灾高危单位,由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管。

  四、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根据各地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际,科学制定政策措施,完善部门监管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等工作事项,建立提报、决定及执行工作流程和制度。建立主管部门跟踪整改机制,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火灾高危单位,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成效。

  (二)强化部门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行业内火灾高危单位监督管理,定期研判分析火灾形势,全力解决较为突出的行业性、系统性火灾隐患。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行业主管部门、消防、银监、保监部门及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反馈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全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

  (三)落实责任追究。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全面落实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监管责任制,制定和完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细则,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瞒报发现的火灾隐患,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故意拖延对隐患单位的查处和督促整改,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和阻挠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履行火灾高危单位监督管理职责,不得降低和弱化对火灾高危单位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标准要求。对未依法履行火灾高危单位监管职责或未及时组织整改火灾隐患的部门和单位,将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有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逾期不改正的,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31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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