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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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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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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菏政办发〔2012〕37号

颁布部门: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2-08-28生效日期:2012-09-0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菏泽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员,适用本办法。

  政府专职消防员包括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专职消防队员在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消防文员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消防管理机构从事宣传培训、文书档案管理、窗口受理和协助消防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工作,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覆盖城乡的消防力量体系。

  各县区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为公益事业单位,同级财政全额拨款保障,隶属公安机关领导,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管理。具体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公共服务职能。

  第三条市专职消防队伍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管理、指导,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国家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有关政策,以及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收、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人员招收和培训

  第四条城市普通消防站现役执勤人数达不到45人、特勤消防站达不到60人的,应当招收专职消防队员补齐;单编执勤的政府专职消防队配备的专职消防队员不少于45人;

  县区公安消防大队消防文员的配备应不少于10人。

  第五条专职消防队员岗位设正(副)队长、正(副)班长、战斗员、通信员、驾驶员等;  消防文员岗位设为辅助消防检查、宣传教育培训、文秘、档案管理、窗口受理等。

  第六条招收政府专职消防员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依照报名、考试、政审、体检等程序进行。市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处负责提出录用意见,报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人员招收一般定于每年的9月份。

  第七条新招收政府专职消防员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其身份明确为机关工勤人员。

  第八条政府专职消防员订立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5年。工作满8年后,经考核优秀且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九条专职消防队员的招收对象为18至30周岁、具有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以上文化程度的男性公民。退役军人及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适当放宽年龄限制;消防部队退役军人和职业院校的消防及相关专业毕业生优先录用。

  消防文员的招收对象为22至30周岁、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优先录用,并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十条政府专职消防员政治审查和身体检查应符合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定的《菏泽市招收政府专职消防员政治条件》和《菏泽市招收政府专职消防员体格条件》的标准。

  第十一条专职消防队员工作试用期满半年后,应当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后正式上岗;从事辅助消防检查工作的消防文员应取得相应上岗资格证书。

  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持证上岗,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的,由市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处统一核发工作证件。

  第十二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应按照岗位职责需求,接受岗前培训、在岗培训、晋级培训,培训时间分别不少于60天、15天、10天。

  岗前、晋级培训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在岗培训由各县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培训内容应根据国家相关职业标准和岗位职责确定。

第三章  执勤模式和队伍管理

  第十三条政府专职消防队以单编执勤为主,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不具备单编执勤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实行混编执勤,并逐步向单编执勤过渡。

  第十四条专职消防队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轮值班制度。轮值班模式为工作4日,休息2日,或每月集中休息8天。

  消防文员实行八小时工作制。

  第十五条政府专职消防员的管理、教育、训练等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主要开展法律法规、业务理论学习、职业道德教育以及体能、技能和应用性实战训练。

  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全市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教育、训练计划的制定、检查、考核工作;

  县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所辖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教育、训练工作。

  第十六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等级管理制度,等级分为三等七级:一、二级为初级政府专职消防员;三、四级为中级政府专职消防员;五级以上为高级政府专职消防员。

  第十七条新招收政府专职消防员等级一般确定为一级;具有国家承认的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等级可确定为三级;退役消防士兵经考核可按军龄套改为相应等级的专职消防队员;具有一定工作经历且具备专业技术特长的人员,按工龄可套改为相应等级的政府专职消防员。

  第十八条政府专职消防员等级一般逐级晋升,三级以下等级晋升原则上不少于3年,三级晋升四级、四级晋升五级原则上不少于4年,五级以上等级晋升原则上不少于5年。

  第十九条政府专职消防员等级晋升基本条件:

  (一)符合最低晋级年限;

  (二)应当在本级各年度考评中均达到合格等次以上;

  (三)经过晋级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二十条政府专职消防员等级晋升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市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处组织考核,经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员等级晋升实行与国家职业资格相衔接的制度。  政府专职消防员晋升中级,专职消防队员应取得国家承认的相应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消防文员应取得二级公安消防岗位资格。

  政府专职消防员晋升高级,专职消防队员应取得国家承认的相应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管理指挥、特殊技术工种岗位;消防文员应取得一级公安消防岗位资格,且在辅助执法、文秘宣传岗位。

  第二十二条高级政府专职消防员工作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专职消防队员退休年龄依照国家高危险性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作考核分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与工资晋档、晋级、奖惩、去留挂钩,由市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处负责制定考核细则,在每年10月31日前实施年度考核。

  第二十四条对在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及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组织要积极开展政府专职消防员职业技能竞赛,按有关规定对优胜者授予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

  第二十六条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党组织建设和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党员发展按照《山东省公安消防部队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党的建设若干规定》和《公安消防部队非现役人员党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七条政府专职消防队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专职消防队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经费保障和人员待遇

  第二十八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防〔2011〕330号)要求,将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和政府专职消防队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统筹拨付市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处使用。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保障标准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二十九条政府专职消防员人均年度经费按61800元标准执行,具体为:基本工资1800元/月、岗位补贴200元/月、绩效津贴200元/月、奖励工资800元/月、伙食费7300元/年、养老保险4000元/年(按照市标准)、医疗保险2000元/年、工伤保险300元/年、住房公积金1500元/年、高危补贴2400元/年、被装费6800元/年、训练费1500元/年。

  第三十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等级工资制,由等级工资、工龄工资、岗位补贴、津贴、奖励工资、高危补贴构成。工资标准应高于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并与从事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具体等级工资标准由市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处制定,报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专职消防队员从事的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属于高危险性职业,应当享受高危补贴。

  第三十二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消防相关岗位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相应补贴。

  第三十三条专职消防队员实行集体就餐,伙食费不发放给本人。

  第三十四条政府专职消防员着统一制式服装,供给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行业规定执行。

  政府专职消防员非因公外出不得着制式服装。

  第三十五条政府专职消防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市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处应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应当参照现役消防队员标准,为专职消防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六条因公受伤、致残或死亡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工作满6年且三级以上的政府专职消防员享受户口(或其配偶户口)所在地的住房保障和子女入学入托政策。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三十八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九条政府专职消防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造成损失的应当由政府专职消防员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的;

  (二)招收前有违法犯罪事实隐瞒未报的;

  (三)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罚或者构成犯罪的;

  (五)累计两个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工作满5年不满10年且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市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处优先推荐从事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工作满10年退出的,根据个人工作表现和考核结果,由用人单位予以缴至满15年基本养老保险金。

  工作满15年退出的,根据工作年限按2000元/年的标准发放再择业费,年度被评为优秀政府专职消防员的一次加1000元。

  第四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劳动合同发生纠纷,由当地劳动仲裁部门仲裁。

第六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四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助办理政府专职消防员各项社会保险、合同履行监督、就业注册登记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民政部门负责参照现役官兵标准,落实政府专职消防员优抚政策,申请优抚经费,办理政府专职消防员相关优抚手续。

  第四十四条公安、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教育等部门应在政府专职消防员户口迁移、住房保障、申请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给予优先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证书,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的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单编执勤是指以专职消防队员为主体从事执勤任务;混编执勤是指以公安现役官兵和专职消防队员为主体从事执勤任务。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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