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质监局,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特检院:
2017年1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以下简称《场车监察规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场车监察规程》实施工作,现就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安全监管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场车监管范围
(一)对纳入《特种设备目录》(质检总局2014年第114号公告)且符合《场车监察规程》规定范围的场车实施监管,对上述范围之外的非场车设备不再实施监管。
(二)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和《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对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安全监管有关情况的说明和建议的函》(质检特函〔2013〕63号)的精神,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负责对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以下简称“三区”)内使用的场车实施安全监管。
二、关于场车使用登记
(一)首次使用登记和办理各种使用登记变更的场车使用单位应当是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对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或者自然人作为使用单位,在2017年6月1日前已经办理使用登记的,目前继续有效,但使用登记机关和检验机构应督促其转移或变更为取得营业执照的使用单位,并按质检办特函【2017】1026号的要求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使用登记变更。
(二)新颁发的场车使用登记证上应当标明仅限在“三区”内使用,新颁发的场车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应当标明仅限在“三区”内驾驶。原场车使用登记证各地应当结合定期检验等工作及时予以更换或标明,原场车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应当结合作业人员复审等工作及时予以更换或标明。
三、关于场车使用
(一)使用单位应当书面明确场车使用区域,观光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车辆运营的行使线路图,并在乘客固定的上下车位置明确标识。
(二)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场车使用路况和作业环境满足《场车监察规程》的相关要求。
(三)“三区”内场车行驶的线路,如果使用单位允许社会车辆等通行的,应当加强使用现场安全管理,采取监控疏导错峰等安全防范措施。
四、关于场车定期检验
(一)新出厂的场车,应达到《场车监察规程》的相关要求。对在用场车,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查自改,在定期检验之前,达到《场车监察规程》规定的定期(含首次)检验的各项要求。定期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二)省特检院应当会同厦门特检院根据《场车监察规程》规定的定期(含首次)检验的基本项目和主要内容,并依据相关法规和标准细化检验内容和要求,编制全省统一格式的场车检验报告样本,并依此实施场车的定期(含首次)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对于按照不同设备特点及实际使用情况需要,可适当增加检验项目,对于增加的检验项目,应经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五、关于普通型叉车改装为防爆型叉车
普通型叉车改装为防爆型叉车,属于改造,应当由取得相应防爆叉车制造许可的单位实施,叉车改造按《场车监察规程》的相关要求办理。
本通知下发后,省局印发的《关于加强旅游景区及公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监管工作的通知》(闽质监特〔2009〕19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及公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和检验工作通知 》(闽质监特〔2009〕504号)和《关于对防爆叉车改装及其检验工作的批复》(〔2014〕闽质监特函Z第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