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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佛山市过渡期间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

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佛山市过渡期间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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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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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佛环函〔2017〕1321号

颁布部门:佛山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7-11-17生效日期:2017-11-17

禅城区、南海区、高明区及三水区环境保护局,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我局制定了《佛山市过渡期间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工作指引(暂行)》,请参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附件:佛山市过渡期间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工作指引(暂行)

  佛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17日

  附件:

佛山市过渡期间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工作指引(暂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在国家、省正式出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相关办法前,我局制定了过渡期间的相关

  工作指引,请参照执行。

  一、过渡期间

  本文所称过渡期间,是指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后,至国家、省正式出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相关办法前的过渡时期。

  二、验收期限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需要调试的,验收可适当延期,但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

  前述所说验收期限如与国家、省正式出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相关办法的相关期限冲突,以国家或省的规定为准。

  三、企业自主验收程序(流程图见附件1)

  (一)自行或委托编制验收报告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审批决定等要求,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同时还应如实记载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可通过合同明确受委托技术机构编制验收报告的义务并监督其依约履行。

  验收报告要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附件2、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复文件等要求进行编制,验收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验收项目概况、验收依据、工程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环评结论与建议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验收执行标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验收监测(调查)结果及分析、环境管理检查、公众意见调查(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结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及相关附件等。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对该建设项目进行调试。验收监测需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验收中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参照企业自行监测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成立验收工作组

  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需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单位等技术支持单位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专业技术专家。技术支持单位代表和技术专家的专业技术能力需足够支撑验收组对项目能否通过验收做出科学准确的结论。其中重污染行业,重大环境风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较大,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使用有毒、有害材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的建设项目建议邀请专业技术专家参与。

  (三)召开验收现场会

  召开验收现场会,验收工作组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及对验收报告内容进行审查,形成验收意见。建设单位需对验收意见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验收现场会参考流程见附件4。)

  1.现场核查

  验收工作组需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复文件、依法应当申请或变更后的排污许可证等要求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资料查阅、验收报告审查等方式核查验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补充了解验收报告中反映不全面或不详尽的内容,进一步了解项目特点和区域环境特征等。现场检查要点可以参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的通知》(环办〔2015〕113号)执行,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环评批复文件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2)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问题;

  (3)依法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建设项目,是否及时申领或变更排污许可证,是否存在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情况;

  (4)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生态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需要的是否配套衔接;

  (5)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是否真实可信,内容是否存在重大缺项、遗漏,验收结论是否明确、合理;

  (6)相关地方政府或部门承诺负责实施与项目建设配套的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功能置换、栖息地保护等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是否落实;

  (7)是否存在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情况。

  2.形成验收意见

  验收工作组在现场检查和资料查阅、验收报告审查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验收意见。验收意见需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验收意见参考见附件5)若建设变动较大,建设单位需对所变更的部分作出说明,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对所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补充分析或后评价;若变动较小或有利于减少、降低对环境的影响,且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排放总量,可在验收组意见中直接认可。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验收意见中还应明确具体且具可操作性的整改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对验收工作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才可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验收意见(每一页)需由验收组成员签名确认。

  (四)信息公开及报送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微博、企业微信公众号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公开的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建设单位于填报验收信息后十日内,将验收报告及验收意见(一式二份)报送原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建设单位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五)验收资料归档要求

  1.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报告(表)或验收调查报告(表)。

  2.验收会议资料:验收组意见、验收会议通知、现场签到表等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三同时”及排污许可落实情况表。

  4.废水纳入污水厂的工业企业需提供相应的污水厂合同或纳污证明等

  5.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情况说明及已挂“排污口标志牌”的现场照片(A4纸打印)。

  6.项目主体工程及环保设施现场彩色照片。

  7.涉及危险废物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的,提供双方签署的协议、接收单位的资质复印件及危险废物转移的联单复印件。

  8.环评文件或批复意见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的,提供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

  9.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要求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提供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及备案证明。

  10.环评文件或批复意见要求安装在线监测仪器的,提供在线监测仪器比对监测报告以及在线监测仪器与当地环保部门的联网证明。

  11.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和维修保养制度。

  12.竣工相关图件(包括厂区总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污染防治方案复印件(如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的设计方案、污染治理设施工艺流程图、设计说明书等))、应急设备图,涉工业水污染产生和排放的企业,还应补充带有标识和流向的厂区雨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污泥管网图)。

  13.其他相关材料。

  四、不得通过验收的情形

  建设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一)未经批准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的;

  (二)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决定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三)依法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而未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的;

  (四)建设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五)验收报告不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的;

  (六)存在其他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等情形的。

  五、关于分期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列明分期的建设内容,明确相应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据此开展分期验收,不得任意拆分项目。

  六、后续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七、自主环保验收责任

  建设单位对自主环保验收负主体责任,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及人员对其编制的验收报告结论终身负责,验收监测单位相关责任人对其检测、审核、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终身负责。验收工作组对验收组意见结论负责。环保部门不定期对建设项目自主环保验收的真实性进行随机抽查及重点检查,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并将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八、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或省自主环保验收规范性文件出台后,自主环保验收工作从其规定,本指引自行作废。过渡期间已完成自主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应根据规范性文件要求补充完善相关手续。 2017年10月1日起,环保部门不得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作为行政许可事项,不得新受理企业验收申请,要做好解释,由企业按规范自主开展验收。

  附件:1. 佛山市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流程图

  2. 国家现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参考目录

  3. 国家现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规范参考目录

  4. 验收现场会程序

  5.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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