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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增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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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鄂安监办[2018]12 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18-04-10生效日期:2018-04-10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监局:

  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商务部、卫计委、海关总署、安全监管总局、食药监管总局近期联合发布公告,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增列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苯乙基-4-哌啶酮为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增列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为第一类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增列溴素、1-苯基-1-丙酮为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现就做好有关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摸清品种底数。各级安监部门要对照新增项目,摸清本辖区内新增品种底数,督促企业及时识别本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发布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调整企业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档案,提高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同时各级安监部门要进一步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排查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品种,确保监管无遗漏。

  二、做好许可(备案)工作。涉及增列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于5月1日前办理许可(备案)手续。涉及增列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向省安监局提交许可申请。涉及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向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三、加强安全监管。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所增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尤其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品种新纳入的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对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进行非法生产、经营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有效防范化学品事故发生,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

  请各地将本通知要求及时通知到辖区内各相关企业。

  附件:《国家六部委关于将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苯乙基-4-哌啶酮、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溴素、1-苯基-1-丙酮5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公告》 http://www.chinasafety.gov.cn/zwdt/gwgg/20 1802/t20180208_175675.shtml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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