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21年7月30日被《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版)》的通知》废止,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型(2019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一、列入《上海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型(2019年版)》的项目,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但不免除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环保责任。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及本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本通知自2019年2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2月21日。《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的项目类型(2015年版)〉的通知》(沪环保评〔2015〕524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上海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型(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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