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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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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湛府通〔2019〕4号

颁布部门:湛江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9-01-07生效日期:2019-02-01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粤环函〔2017〕1205号)相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在2014年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基础上重新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本通告所称的高污染燃料是指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第二条 禁燃区范围(附地图):

  (一)湛江市区主城区片:麻斜海西岸—调顺岛—671县道(特运铁路)—双港路—325国道—瑞云北路—325国道—疏港大道—鸭槽干渠—瑞云南路—康宁路—黎湛铁路—新湖大道—疏港大道—兴港大道—南柳大桥—南柳河出海口所含区域。

  (二)特呈岛、湖光岩风景区、广东海洋大学、三岭山森林公园、湛江机场所含区域。

  (三)坡头区片:麻斜海东岸—龙王湾以南—海湾大道以西—麻坡路—麻斜渡口所含区域。

  (四)调顺岛特定区域。

  (五)临港工业园部分区域。

  第三条 禁燃区管理:

  (一)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范围内,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严格)要求,禁止燃用下列燃料: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止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在2019年6月30日前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第二条第(四)项至第(五)项范围内,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II类(较严)的要求,禁止燃用下列燃料:煤炭及其制品(原有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的除外)、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止新、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禁燃区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改造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引导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

  第五条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条 本通告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通告自2019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湛江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控制区的通告》(湛府通〔2014〕5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湛江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图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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