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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2019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相关企业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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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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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闽环保科财〔2019〕17号

颁布部门: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清洁生产类

颁布日期:2019-07-12生效日期:2019-07-12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发挥清洁生产在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19年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222家)、调整企业名单(252家)和上半年已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企业名单(13家),请按照以下要求抓好落实。

  一、限期完成审核

  本通知公布的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二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报告报送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因停产、搬迁、重组、合并等原因暂时无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要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企业恢复生产且具备条件时,应及时启动相关审核工作。

  二、加强督促指导

  各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属地原则,书面通知并督促有关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开展落实清洁生产审核,切实加大指导、督促、检查力度,推动企业“边审核、边实施、边见效”,强化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要求,切实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

  三、严格依法依规查处

  依《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验收后,两次清洁生产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对不按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在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各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附件:1.2019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2.2019年度调整企业名单

  3.2019年上半年已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企业名单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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