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非煤矿山、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非煤矿山、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内应急函〔2020〕11号

颁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02-02生效日期:2020-02-02

各盟市应急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当前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20〕1号),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非煤矿山、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非煤矿山、冶金等工贸企业要切实提高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重要性、复杂性、艰巨性的认识,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紧密围绕疫情防控这一当前最重要工作忠实履行安全防范职责,党员干部要靠前指挥,勇于担当负责,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的各项要求,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防范工作,切实做到“两手抓、两手硬”,严密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二、严格疫情防控期间正常生产企业安全管控

  (一)严格执行主要负责人外出报告制度。疫情防控期间,非煤矿山、冶金等工贸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日夜驻守企业现场,下沉一线指挥生产,亲自安排部署疫情防控等重点工作,不得随意、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确需外出离开矿山、厂区24小时及以上时,要指定分管副职担负起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并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不得出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空岗、缺位的情况。

  (二)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日报告制度。非煤矿山、冶金等工贸重点企业要根据当地疫情防控具体要求和生产实际,制定安全生产工作方案,成立疫情防控组织机构,落实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职能部室人员责任。一是调查摸清本企业生产作业人员及外委施工队伍在岗、离岗、隔离和返岗情况及身体状况,根据目前生产作业人数制定生产计划、部署工作任务,严禁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二是集中人力物力、运用机械化、信息化手段进行生产作业和维修维护,最大限度缩小作业范围、减少作业场所及作业人员数量,强化非煤矿山采掘、选尾等主要生产工艺和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重点环节安全管控,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三是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组织开展24小时不间断、全覆盖安全检查和巡查,严格落实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物资储备和应急值班值守工作。四是疫情防控期间,要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日报告制度,将生产工作任务部署、疫情防控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过微信、传真等方式每日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三)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正常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盟市、旗县应急管理部门要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等方式,重点对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制定情况,主要负责人外出报告制度执行情况,领导值班值守和带班下井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日报告情况,主要工艺和重点环节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非煤矿山企业提升、运输、通风和排水等生产系统运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安全指导和服务,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将组织对重点企业进行突击抽查。

  三、强化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验收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20〕5号)要求,非煤矿山、冶金等工贸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产复工。一是要制定疫情防控期间复产复工验收工作方案,成立复产复工验收领导机构,落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各生产工艺环节验收负责人的责任。二是按照“谁检查,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对各主要生产系统进行全面安全隐患排查,落实主要生产工艺、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得到全面彻底消除。三是创新安全培训方式方法,采取个人自学习、网络授课和视频教学等方式,强化新上岗员工“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和“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严禁企业或委托培训机构组织人员现场集中授课培训,严禁未经安全培训上岗或无证上岗。相关企业或培训机构未经批准均不得开展培训活动。四是要做好复产复工健康防护,严格职工体温筛查,上班佩戴口罩,加强车间、食堂、宿舍等人员集聚场所通风、消毒工作。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按照规定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五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加强春节期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内应急字〔2020〕4号),非煤矿山企业要将经复产复工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报送具有管辖权的盟市或旗县应急管理部门,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相关专家组成执法检查组,对矿山企业复产复工验收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具备复产复工条件的方准予复产复工。

  请各盟市应急管理局立即将本通知转发到各旗县应急管理局及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冶金等工贸企业。

  2020年2月2日

同地区相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引绰济辽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2025年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2025年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程序》的通知
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对全市2024年通过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人员实施奖补的通知
青海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青海省绿电直连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立健全碳排放统计核算和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