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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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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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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鄂应急发〔2020〕1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9-12-27生效日期:2019-12-27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12月27日

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国家应急管理部关于诚信体系建设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规范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名单和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同时符合以下守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激励对象。
  (一)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三)3年内未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四)3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一级水平;
  (六)没有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记录。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第四条 省应急管理厅成立安全生产诚信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办相关具体工作。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应急管理局,应当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管理。通过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系统”,及时报送信息。

  第五条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应急管理局和省应急管理厅相关处室在监管监察、执法检查、事故调查、信访查处中,对符合纳入联合激励名单和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对象进行核实,准确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于每月5日前将《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激励名单信息汇总表》(见附件1)《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名单信息汇总表》(见附件2)报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无信息零报告。

  第六条 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10日前对报送的信息审核、汇总,报请厅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报送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公告后报送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同时通过省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联合惩戒名单管理期限为1年,自国家应急管理部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 联合惩戒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含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经省厅审核,报应急管理部申请移出。

  第九条 联合激励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自国家应急管理部公布之日起计算。管理期限届满前,其条件仍符合纳入情形的,提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一经发现其不再符合本规则纳入联合激励名单管理情形的,按照规定程序,报应急管理部申请移出。

  第十条 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联合激励名单和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对象,实行跟踪、监测、评估,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激励和惩戒措施。

  第十一条 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要严肃问责。把各地区开展安全生产诚信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激励名单信息汇总表

  2.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名单信息汇总表

  3.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名单移出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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