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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广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和农村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3号)

广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和农村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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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通告(第3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20-02-07生效日期:2020-02-07

  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定,按照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民必须做好自身防护。市民要勤洗手、少出门、不串门、不扎堆、不聚餐,出入公共场所戴口罩。村居室内的文化、娱乐等聚集性场所一律关闭。

  二、所有居住小区(村)实施封闭管理。加强人员(车辆)出入管理,限制非本小区(村)业主、住户或使用人及车辆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快递员、外卖员等人群及其车辆)。快递公司、外卖等所配送的物品应送至指定区域集中存放管理,由客户自行领取。各出入口应设置防控卡点, 居住人员须凭证出入,并进行体温监测,对体温超过37.3摄氏度者要求按照工作指引,主动配合做好医学观察等相关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居(村)委会报告。

  三、抵穗人员必须当天报告。外地人员及本市居民抵穗当天及时通过“穗康”微信小程序申报或向所在单位及居(村)委报告;对隐瞒重点疫区旅居史和健康状况造成疫情传播的抵穗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现仍滞留重点疫区的人员,在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前不得返穗。公职人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工作人员)提前返穗的,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追责;外地来穗人员有重点疫区旅居史,提前返穗的,取消三年内申请广州市积分制入户资格和申请积分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

  五、重点疫区抵穗人员必须接受严格居家或集中隔离健康管理,一律不得外出。近14天内所有重点疫区抵穗人员必须做好居家(含宿舍)隔离健康观察,不具备居家条件须在各区指定场所(含宾馆)实施集中隔离健康观察,14天后无症状方可解除观察;如出现发热、咳嗽、气促等呼吸道症状,必须立即向居(村)委报告,由居(村)委工作人员指引其做好防护措施就近到发热门诊就诊,严禁瞒报、迟报。对隐瞒重点疫区旅居史或居家隔离期间擅自离开居所的,将依法采取集中隔离措施;因拒绝接受居家、集中隔离健康观察,造成疫情传播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六、对居家隔离人员落实“八个一”管理及关怀。街(镇)、居(村)委必须对居家隔离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并做好关爱服务,落实“八个一”措施:在居家隔离住户门前张贴一份健康关怀提示,递送一份居家隔离告知书,确定一位社区对口联系服务人,配送一支体温计、一打口罩、一份体温检测表格、一支笔、一份宣传手册;居家隔离者在隔离期间不得擅自离开隔离居所,每日须上传报送本人体温监测情况。居家隔离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须在屋内密闭袋装,每天于社区指定时间放置居所门外,由社区先行消毒再进行集中投放。

  七、企事业单位、出租屋业主或者其他房屋出租人必须落实防控责任。企事业单位、出租屋业主对相关人员管理负主体责任,出租屋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对不报告重点疫区抵穗人员租住房屋情况、不落实居家和集中隔离健康观察规定、不履行居家和集中隔离健康观察报告责任、不配合政府和社区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所有市民及来穗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省、市出台的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做好防控工作。对违反有关防控规定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广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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