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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惠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第1号)

惠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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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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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通告(第1号)

颁布部门:惠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20-02-02生效日期:2020-02-02

  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是当前头等大事。为保障全体来(返)惠人员的健康安全,全力遏制疫情蔓延势头,根据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请全体来(返)惠人员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微信小程序主动申报登记本人14天内离、返惠情况及健康状况。

  二、请全体来(返)惠人员配合航空、铁路、水路、公路客运等运输经营单位和高快速路、国省道检疫站的服务管理,自觉接受体温检测。凡抵惠前14天内到过湖北省的,在抵惠之日主动向本人所在社区(村)、单位或酒店等居住场所报备健康状况,如实填写健康状况信息登记表;暂无发热等相关症状的人员,居家健康观察14天,不具备居家观察条件的,请联系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安排到各区设置的集中场所进行健康观察。出现发热(37.3度及以上)、咳嗽、呼吸急促等不适症状时,应佩戴口罩,到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

  三、惠州地区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用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本单位的人员进行体温监测,加强对职工的健康教育和健康提示,督促落实来(返)惠职工及其亲属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微信小程序或者主动在户籍地(居住地)的社区(村)进行申报登记,督促需进行健康观察的人员主动联系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落实相关要求。

  四、请市民群众加强个人防护,勤洗手、勤通风、勤消毒,不参与公众聚集活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咳嗽或打喷嚏时遮掩口鼻,加强锻炼、健康饮食,并遵守疫情防控要求,主动配合做好隔离观察、追踪排查等工作,对刻意隐瞒、拒不配合造成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疫情结束后自行解除。

  惠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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