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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延迟企业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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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02-02生效日期:2020-02-02

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1月29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紧急通知,要求省内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为做好延迟企业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延迟复工规定要求。延迟企业复工,是省委、省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采取的果断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做好政策解释和服务工作,加强对节日期间停产企业的巡查管控,严禁企业擅自复工。

  二、加强对正常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对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须的行业、疫情防控必须、群众生活必须及其他涉及国计民生的相关行业正常生产企业,要加强安全检查和指导服务,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切实做好复工准备工作。企业复工前,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同时,要严把安全关,对设备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检修、检测,确保设备能够正常、安全运行。要督促本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停产、复产及停产期间主要安全措施清单(试行)》(鲁应急函〔2020〕3号)的要求,细化、分解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停产、复产期间安全措施的落实。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复工程序、检查内容和验收标准,强化对提升、通风、供电、采矿、掘进、运输等生产系统设备设施的检查验收;停产时间超过6个月的矿山,恢复生产前必须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结论为合格的方可恢复生产。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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