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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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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环土〔2020〕50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20-03-16生效日期:2020-03-16

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1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要求,切实提升我市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以下简称“三个能力”),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坚持打牢基础、健全体系、严守底线、防控风险、改革创新的工作思路,着力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优化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底,全市危险废物焚烧规模达到35万吨/年以上,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规模达到10万吨/年以上,加强长三角区域协同合作,形成充分的危险废物托底处置保障能力,努力实现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求总体匹配;构建较为完善的“源头严防、过程严管、违法严惩”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显著提升。到2025年,进一步优化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全流程的环境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机制。

  二、加强危险废物源头管控

  (三)加强产生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及技术单位严格贯彻落实《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43号)等相关要求,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环境影响以及环境风险等进行科学评价,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利用或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对危险废物数量、种类、属性、贮存设施阐述不清的、无合理利用处置方案的、无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

  环评文件中涉及有副产品内容的,应严格对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依据其产生来源、利用和处置过程等进行鉴别,禁止以副产品的名义逃避监管。环评文件中要求开展废物属性鉴别的,应在环评文件中给出详细的危险废物特性鉴别方案建议。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及时开展废物属性鉴别工作,并将鉴别结论和环境管理要求纳入验收范围,在废物属性明确前应暂按危险废物从严管理。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纳入危险废物管理。鉴别为一般工业固废的,应明确其贮存管理要求和利用处置方式、去向,并符合国家和本市一般工业固废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强化产生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

  加强产生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进一步完善本市环评重大变动和非重大变动制度,明确涉及危险废物有关的重大变动情形。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有关规定,并在事后及时将建设项目衔接纳入污染源日常监管计划。依法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事后监管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排污许可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加强涉危险废物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技术校核抽查力度。

  (五)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

  对新建项目,产废单位应结合危险废物产生量、贮存期限等,原则上配套建设至少15天贮存能力的贮存场所(设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结合危险废物贮存周期、检维修时限等,原则上配套建设至少满足30天经营规模的贮存场所(设施)。对已建项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企业结合废物产生量、贮存周期、处理处置等情况,开展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自查自纠,自查自纠不能满足贮存需求的应加快整改到位。

  企业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特性进行分区、分类贮存,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设置防雨、防扬散、防渗漏等设施。对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应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并应向应急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按照其有关要求管理。贮存废弃剧毒化学品的,应按照公安机关要求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六)建立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基础数据“一个库”

  依托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建立标准化的全市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基础数据“一个库”。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制定危险废物年度管理计划,并进行在线申报备案;应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性质、产生环节、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并在信息系统中及时申报,申报数据应与台账、管理计划数据相一致。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严格落实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制度,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危险废物接收、贮存、已处理处置的种类、数量等信息,并在信息系统中按日如实申报,申报数据应与台账相一致。

  (七)加强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管理

  企业自建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应满足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有关要求,并在信息系统上传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环评等项目合规性文件,有废气、废水等排放的应符合国家或本市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企业应建立完善自行利用处置台账,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种类、处理处置量等信息,并按本市有关规定在信息系统中及时填报自行利用处置记录,填报数据应与台账相一致。

  (八)落实信息公开制度

  加大企业危险废物信息公开力度。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应每年定期通过“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公开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理处置等信息。企业有官方网站的,应同步在官网上公开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企业须按相关规定做好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工作,并在厂区门口明显位置设置显示屏,实时公布二燃室温度等工况指标以及污染物排放因子和浓度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推进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根据《关于全面开展本市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的通知》(沪环办〔2019〕53号)等要求,到2020年年底前,实现全市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定期向公众开放,接受公众参观。

  三、着力强化危险废物监管能力

  (九)动态更新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清单

  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和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清单和拥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单位清单,在此基础上,结合日常执法或专项执法行动发现的有关情况,动态更新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清单,并自2020年起对接纳入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十)强化危险废物日常环境监管

  进一步强化危险废物执法监管。将危险废物日常环境监管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内容,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现场执法检查要求,并纳入全市移动执法平台统一执法监管。各区可以根据实际,细化本区的现场执法清单。

  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力度。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规范化管理考核与专项行动执法联动、成果共享,动态更新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企业清单,强化问题企业后督查,确保问题整改落实到位。以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为重点,检查评估其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的真实性、完整性,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立查立改。

  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执法检查。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全面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并在“双随机”抽查中全覆盖。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督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开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要依法依规进行惩处,并督促整改到位;发现的安全、消防等方面问题,应及时将有关线索移交应急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将违法企业纳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违法失信名单,实行公开曝光,开展联合惩戒。结合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依法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依法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投保范围。

  (十一)着力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

  加强信息化能力建设运维保障,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系统,严格运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产生单位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在线备案。推进产废单位危险废物贮存转移的库存动态管理,2022年年底前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应落实危险废物出入库称重量化。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视频监控等技术应用,针对“三点一线”(物流出入口、贮存场所、处置设施、转移路线),分领域分阶段建立可视化、智能化监控体系,实现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跟踪管理,其中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2022年年底前实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在2025年年底前实现。

  (十二)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综合利用产品监管

  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经营单位产品环境管理的通知》(沪环土〔2019〕183号)要求,加强全市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经营单位产品环境管理,严格执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对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有国家、地方或行业质量标准的,2020年年底前应严格执行相关产品标准;对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无国家、地方或行业质量标准的,2020年年底前应形成本市行业通行标准,并及时衔接或逐步上升到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对不达标产品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十三)加强监管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

  结合全市综合执法改革,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属地环境执法,加大对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环评、固管等基层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定期开展培训及技术交流。

  强化全市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培训,依托条件较好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建设危险废物培训实习基地。加强危险废物专业机构及人才队伍建设,组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专家团队,强化重点难点问题的技术支撑。

  四、优化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

  (十四)加强规划统筹

  2020年年底前针对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能力和设施运行情况评估,衔接纳入本市“十四五”生态环保规划,结合需求制定固体废物专项规划,推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本市公共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布局,全面提升全市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十五)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托底处置能力

  鼓励建设技术先进的大型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到2020年底,全市危险废物焚烧规模达到35万吨/年以上。统筹落实危险废物填埋能力,研究出台危险废物填埋负面清单,严格控制原生危险废物直接填埋。根据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进度,推动建设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能力。积极推进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置中心二期项目。鼓励各区、工业园区、以及石化、化工等产业基地和大型企业集团,结合自身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需求,配套建设高标准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十六)提升重点类别危险废物处置能力

  聚焦全市危险废物重点类别能力短板,结合固废信息公报公开全市危废产生及处理处置情况,引导社会资本有针对性地投入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建设。加强废酸、废有机溶剂、重金属污泥等危险废物的利用处置能力建设,研究推进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危险废物焚烧灰渣等次生废物的非填埋处置路径。

  (十七)创新推进产业协同利用处置

  进一步推进钢铁冶炼行业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发挥其作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的有益补充功能。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工业企业利用危险废物替代生产原料的“点对点”定向利用,进一步完善集成电路行业废酸“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豁免管理试点。

  (十八)加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协同处置

  加强长三角区域固废危废协同合作。研究推进长三角区域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共建共享,探索以“白名单”方式简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加强长三角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信息共享,推动废铅蓄电池、废催化剂、含汞废物等高附加值或国家统筹布局设施有关危废种类长期稳定转移,积极协调重金属污泥、废酸等存在能力缺口的危险废物跨省转移。

  (十九)加快推动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

  按照“南北加一岛”原则布局医疗废物处置设施,2020年底前建成投产老港基地240吨/天医疗废物焚烧处置项目。适时启动推进嘉定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升级改造。优化医疗废物收运机制,加强与卫生健康等部门联动,推进完善19张床位以下(含19张)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模式,畅通医疗废物收运处置“最后一公里”。完善医疗废物协同应急处置机制,结合老港能源利用二期项目进一步落实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突发疫情、处置设施检修等期间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

  (二十)完善危险废物收集体系

  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许可审批管理,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落实审批权限,及时将审批的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纳入信息系统统一管理。进一步优化提升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体系,鼓励经营单位建立专业化的服务队伍和收集站点,通过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和提升管理要求,探索进一步扩大产业园区危险废物收集平台收集范围,探索研究以行业联合或区域企业联合的形式统一委托处理处置其危险废物的模式。推进完善汽修行业危险废物收集体系。落实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实验室废物收集、安全处置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全市实验室废物收运处置体系。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试点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鼓励和引导铅蓄电池生产或经营企业利用其销售网络和渠道建立废铅蓄电池回收体系。按照《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和《关于规范有害垃圾全程分类管理的通知》(沪绿容〔2018〕391号)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配合绿化市容部门,加强有害垃圾全程分类收运及规范处置。

  (二十一)用市场手段配置全市利用处置能力

  破除市场供需信息壁垒。通过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全市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和价格信息公开机制,实时公开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许可种类、规模、技术、剩余能力等信息。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服务评价。通过公开竞争,提升服务水平,降低处置成本,推动处置市场良性发展。

  规范经营单位价格行为。督促经营单位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单位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其他协同行为限定或影响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价格。督促经营单位严格执行收费公示规定,在企业厂区显著位置、公司网站及信息系统等载体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收费依据、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

  鼓励公众参与市场监督。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社会公众发现经营单位存在危险废物违规服务行为的,可以通过拨打“12369”热线电话进行投诉和举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通过拨打“12358”热线电话进行投诉和举报。

  五、着力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二十二)强化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防控

  落实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督促上海化工区、金山二工区、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化工园区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科学评估园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需求,充分保障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化工园区建立危险废物智能化可追溯管控平台,实现园区内危险废物全程管控。

  (二十三)强化区域和部门联防联控联治

  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联防联治,强化信息沟通机制,研究推进实时共享跨省转移数据,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跨界转移、倾倒等违法犯罪活动。针对废弃剧毒化学品处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相关企业根据生态环境、公安部门有关要求,在处置前到属地公安部门备案,并按公安部门要求进行运输,交由具有相应资质与能力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安全处置。针对公安部门收缴的毒品、易制毒化学品等,应当要求送至市生态环境、公安部门认可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统一无害化处置,并加强联合监管。

  依法依规加强危险废物联合监督管理。建立与发展改革、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合作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生态环境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嫌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的问题,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发现涉及安全、消防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将线索移交应急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二十四)严厉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

  深入开展“清废行动”等专项行动,按照“清理、溯源、处罚、公开”的要求,确保相关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健全完善“河长制”、“网格化”发现报告制度,及时对固体废物非正规堆点开展综合环境整治。会同相关部门,以医疗废物、废酸、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为重点,持续开展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活动。

  (二十五)提升危险废物环境应急响应能力

  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应急响应能力。持续推进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组织开展环境应急演练,提升生态环境应急响应和现场处置能力。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急处置的管理队伍、专家队伍建设,将本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龙头企业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体系。

  严格控制纸质转移联单的使用。进一步规范涉密单位、企业拆除关停、政府销毁物品等一次性危险废物的应急处理处置。各区生态环境局应严格按照纸质联单使用范围规范使用,按月度向市固废管理中心报告纸质转移联单使用情况,并在年底退还尚未使用的纸质联单。市固废管理中心应从严审核纸质联单申请,进一步加强对纸质联单的运行管理和对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严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通过纸质转移联单接收危险废物。市固废管理中心应每月定期将纸质联单与信息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和统计汇总,确保本市危险废物转移数据均纳入信息系统管理。

  六、保障措施

  (二十六)加强组织落实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认识提升危险废物“三个能力”的重要性,积极协助同级党委和政府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调度、检查、督办、通报制度,层层抓落实,并在每年1月底前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三个能力”推进落实情况。建立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内设机构协同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上下联动和横向协同,完善日常工作推进机制,齐抓共管,形成监管合力。压实各区政府环境监管责任,对辖区内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频发、处置能力严重不足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二十七)强化政策支撑

  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探索制定重点行业、重点类别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配套政策和标准规范。积极推动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财政、税务、科技等部门,促进危险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技术研发和应用,宣传和落实危险废物利用有关税收政策,探索研究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源头减量激励政策;加大支持力度,激发社会资本活力,优先发展本市存在能力缺口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持续提升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产业能级。

  (二十八)强化公众参与

  根据《上海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沪环规〔2018〕5号),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有效参与监督环境违法行为,通过拓展举报途径、发展环保志愿者队伍、组织属地网格督察员等方式,推进公众参与,对举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重点奖励。加强对涉及危险废物重大环境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形成强力震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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