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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0年江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0年江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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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赣环水体〔2020〕20号

颁布部门: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水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0-07-07生效日期:2020-07-07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业局、省市场监管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20年江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7月7日

2020年江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为有序推进2020年全省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重点项目实施,确保完成国家和我省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稳步提升全省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5〕62号)、原环境保护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水体〔2016〕179号)和原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等11单位《关于印发〈江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赣环水字〔2017〕6号)等要求,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2020年年底,国家考核的珠江、长江流域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分别达到100%和84.90%以上,断面水质保持相对稳定;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Ⅲ类;稳步推进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各设区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以上,南昌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地下水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地下水质量极差点位比例控制在12.80%左右。

  (二)分流域目标

  省级考核的珠江、长江流域水质断面优良比例分别达到100%和90.38%以上,其中东江流域100%、赣江流域92.31%、湘江流域100%、抚河流域90.91%、饶河流域77.78%、信江流域91.67%、修河流域100%、长江干流100%;鄱阳湖区达到考核要求。分流域考核目标见附表1。

  (三)分区域目标

  各设区市水质优良比例分别为南昌市88.89%、九江市100%、景德镇市75%、萍乡市100%、新余市75%、鹰潭市100%、赣州市90.91%、宜春市100%、上饶市85.71%、吉安市100%、抚州市90.91%(鄱阳湖南昌湖区、九江湖区断面水质达到考核目标要求);分区域考核目标见附表2。全省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Ⅲ类及以上水平,各设区市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Ⅲ类的比例均不低于93%,其中上饶市不低于95%,萍乡市、新余市、鹰潭市、抚州市达到100%;饮用水水源水质目标见附表3。

  二、工作任务

  2020年,我省水污染防治主要工作为推进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船舶港口污染控制、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强化科技支撑、落实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等八个方面;其他2020年需要开展、完成的工作及措施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5〕62号)文件要求开展。具体如下:

  (一)工业污染防治

  1.继续排查并及时取缔“十小”生产项目,防止已完成取缔的“十小”生产项目死灰复燃。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配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继续加强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确保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企业废水预处理达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稳定并达标排放。(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配合)

  3.继续推进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治理及项目清单的落实,实施清洁化改造。进一步排查未完成清洁化改造的造纸、焦化、氮肥、印染、原料药制造、制革“六大”行业,对应纳入清洁化改造范围的坚决完成清洁化改造。加快推进有色金属、农副食品加工、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工作。2020年年底前,各设区市完成有色金属、农副食品加工、农药、电镀行业专项治理方案总任务的100%。(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二)城镇污染治理

  4.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5.各地继续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2020年年底前,全省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左右,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85%左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6.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改造及污泥处理处置。2020年年底,各设区城市污泥处理处置率达90%以上。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污泥进入耕地,禁止新建投运设施不达标运行,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三)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7.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加强畜禽养殖禁养区监管,防止已关闭或搬迁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复养。(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8.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根据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的要求,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设备,重点推广机械清粪、漏缝地板、节水装置等设施,到2020年年底,畜禽规模养殖场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配套率达到95%以上。大力推广高床生态养殖、生物发酵床、有机肥加工等工艺技术,坚持种养结合、农牧循环,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9.建设一批重要农产品产区病虫害安全用药示范区,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配合)

  10.扩大测土配方施肥在设施农业及蔬菜、果树、茶叶等园艺作物上的应用,严格控制化学肥料总施用量。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2%。(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配合)

  11.推进农业绿色生态化建设,建立健全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体系,大力发展绿色有机农产品,加强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和有机农产品基地创建,2020年新增认证绿色有机农产品400个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配合)

  12.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不少于900个。(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四)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13.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运输船舶。2020年,设区市人民政府继续组织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的运行,继续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的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2020年年底前,航行于我省水域的国际航线船舶,要实施压载水交换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14.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持续推进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装卸站所在区域污染防治(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等接收处置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实施。2020年年底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完成方案规定的本地区建设内容的100%,并通过日常督查、重点抽查、现场核查以及经核实的社会媒体报道、群众举报等方式对港口、码头、船舶修理厂未达到建设要求或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未良好运转的情况进行督查。(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配合)

  (五)水资源节约保护

  15.推进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根据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实施方案或规划,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积极推动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实施方案或规划的实施并开展年度达标评估工作,2020年年底前,各设区市内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年度达标评估分数不低于90分,并按照要求时间报送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自评估报告。(省水利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16.对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17.建设节水型城市。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城市节水评价标准》开展城市节水工作。推广普及节水器具,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加强公共供水管网改造,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20年年底,全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地级城市全部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II级或以上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18.建立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明确地级行政区2020年用水效率控制目标,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实施年度监督检查,发布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并加强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取用水计量监控。到2020年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分别下降28%和33%。(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配合)

  19.推动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实施节水技术改造,达到先进定额标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20.推进一批重点大、中型灌区工程、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实施。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1以上。(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配合)

  (六)水生态环境保护

  21.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完成县级以下地表水(乡镇级,包括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规模1000吨以上)和地下水型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问题排查整治,确定地理边界,设置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宣传牌;提升供水工程水质检测设施装备水平和检测能力,加强水源及水厂水质监测和检测,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规模1000吨以上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每季度监测一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配合)

  22.推进设区城市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加快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与应急能力建设,推进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2020年年底前,各设区市应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具备完善的饮用水源地环境应急机制和能力。(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23.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配合)

  24.建设全省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25.稳步推进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各设区市特别是九江市、新余市、上饶市按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建城〔2015〕130号)的要求,加快推进黑臭水体整治、治理与修复工作。至2020年年底,各设区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以上,南昌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配合)

  26.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根据《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落实水(环境)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建设和措施。完成全省水功能区确界立碑工作,结合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及时对水功能区划进行复核调整。到2020年,全省水功能区达标率达到91%。(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配合)

  27.河湖岸线开发和建设项目调查与整治,将拟布局的规划新增建设用地依法依规调出,保障自然岸线不减少。(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配合)

  28.防治地下水污染。开展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环境状况调查,完成2020年度调查工作,重点完成全省地下水“双源”清单调查;开展全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指导各地加强地下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指导宜春市国家地下水试点项目实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配合)

  (七)强化科技支撑

  29.根据水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建立水污染防治先进适用技术指导目录和完善修订机制,及时更新并公布适宜本地区推广的水污染防治先进适用技术;或通过合适的评估,从上级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技术指导目录中,遴选出适宜本地区推广的水污染防治先进适用技术。各职能部门(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审核水污染治理工程设计方案时,或推广应用技术(产品)时,应鼓励、引导项目单位使用指导目录中的相关技术,采用目录上的技术进行示范推广的水污染防治工程数量要占到本地区水污染防治总工程数量的70%以上。(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配合)

  (八)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

  30.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31.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按照《关于强化水体达标方案编制实施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布实施进展情况。(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32.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按季度向社会公开。(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配合)

  33.地级城市建成区每半年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治理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34.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网站及主要媒体,按季度发布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各县(市、区)排名情况;按法律法规、相关规范要求,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网站公开重点排污单位排放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等污染源环境信息;及时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35.落实地方管理机制。2020年,列入国家考核的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水体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制定的治理达标方案落实年度治污任务、推进项目进度、明确资金来源。(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按照《2020年江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组织制定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计划,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于2020年7月底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备案。2020年其他需要开展、完成的工作及措施按照赣府发〔2015〕62号文件要求开展。

  (二)加大监督检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倒排工期,及时督促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省生态环境厅将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定期开展水环境形势分析。对工作推进较慢的,及时下发预警函,组织开展专项督导;对工作推进滞后的,进行挂牌督办或公开约谈市(县)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工作推进特别严重滞后的,按程序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对相关市(县)政府负责同志进行约谈或依法依规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督促相关地方限期整改。

  (三)保障资金投入。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水污染防治政府资金投入,并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建立多元化环保投入机制,为水污染防治项目顺利实施提供资金保障。

  (四)扩大公众参与。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的监督作用,通过多方位、多层次的监督,建立统一有力的监管体系。借助报纸、电视、网络等,定期公布水环境质量及工作情况,不断增强社会公众对水污染防治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

  附表:1.2020年分流域地表水水质优良目标

  2.2020年分区域地表水水质优良目标

  3.2020年各设区市饮用水水源水质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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