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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危险化学品使用排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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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安委办[2020]18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20-08-07生效日期:2020-08-07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城市安全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批示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认真抓好全市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安全管控,构建危险化学品精细精准管控体系,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城市运行环境,市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在全市各行业、各领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排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对全市各行业、各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检验、科研、实验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含企业、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进行排查,摸清各单位危险化学品使用品种、使用量、储存量、用途等信息,做到“家数清,底数明”,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提供基础支撑。

  二、工作时间

  自即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共分为4个阶段。

  (一)自即日起至8月20日,为动员部署阶段;

  (二)自8月21日至9月30日,为企事业单位自查申报阶段;

  (三)自10月1日至11月30日,为复查核查阶段;

  (四)自12月1日至12月31日,为总结提升阶段。

  三、排查范围

  按照《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列明的15个门类和68个大类,对全市相关行业、领域使用单位开展排查。

  本文件所指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判定原则的危险化学品。

  对列入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及《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号)的危险化学品,年使用量达到1g及以上的(气体换算为标准状态下0.001m3及以上),应当列入排查填报范围。对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年使用量达到10kg以上的(气体换算为标准状态下0.01m3及以上),列入排查填报范围。其他危险化学品,年使用量达到100kg以上的(气体换算为标准状态下0.1m3及以上),列入排查填报范围。

  四、排查措施

  (一)企业自查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道(乡镇)、工业园区安全管理机构,组织使用单位进行自查,并登录“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登录报送系统”(http://www.shchls.com:2002/,以下简称登录报送系统),进行注册和信息填报。如涉及使用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但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判定原则的危险化学品的,要在登录报送系统按照格式要求,提供所使用的化学品理化特性、物理危险性等证明或者鉴定材料,进行信息填报。

  工贸行业企业应当按照《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沪应急执法〔2020〕12号)要求,在使用申报的基础上,持续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自查自纠。

  (二)信息核对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道(乡镇)、工业园区安全管理机构按照登录报送系统设定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登录报送系统,核对管辖范围内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填报的具体品种、数量以及相关信息(对各级人民政府委办局下属的企事业单位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由各委办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核对)。

  (三)汇总统计

  市安委会办公室委托第三方单位,对各使用单位自查、填报情况进行抽查,对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道(乡镇)、工业园区安全管理机构核对情况进行复查、汇总和统计,并对有关单位具体工作开展指导。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危险化学品涉及领域广泛,此次排查工作涉及使用单位数量多、分布广。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排查和安全管控工作组织领导,及时将工作要求、工作方案传达至基层和使用单位一线,明确工作目标,强化责任主体,确保排查工作落实到位、执行到位。

  (二)摸排全面准确

  各地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此次摸底排查工作。各使用单位要如实、准确填报本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品种、使用量、储存量、用途等具体信息,并正确填写使用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便于工作推进。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道(乡镇)、工业园区安全管理机构要认真核对使用单位自查申报信息,努力做到覆盖全面、信息无误。

  (三)及时上报信息

  全面排查本市危险化学品使用情况,是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安全管控、对全市实施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的重要基础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道(乡镇)、工业园区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各使用单位要严扣时间节点,迅速开展自查、核查行动,并及时上报信息。相关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使用情况纳入执法和检查计划,加强安全监管,确保使用安全。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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