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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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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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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冀应急非煤〔2020〕188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12-29生效日期:2020-12-29

  http://yjgl.hebei.gov.cn/portal/index/getPortalNewsDetails?id=f9eb11a8-0dea-4504-b6db-f5497cdccd05&categoryid=7626d6cc-c228-4065-bcc4-801dc6a187ea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综合治理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综合治理项目)管理,规范综合治理项目验收工作,有效发挥财政资金最大效益,根据《省级非煤矿山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20〕34号)和《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冀安监管一〔2017〕23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分级分类监管等有关要求,负责本级直接监管的综合治理项目的竣工验收。其中,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还要按照“冀安监管一〔2017〕230号”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内省本级支出综合治理项目的竣工验收。

  省厅负责协调指导各地综合治理项目验收工作,对各市综合治理项目验收工作进行随机抽查。抽查中,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督促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到位。

  二、验收内容

  (一)项目总体完成情况。包括:采用的治理方式、完成的治理任务量、达到的治理效果、投入治理资金总量等。

  (二)治理方案实施情况。包括:是否按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是否完成治理任务,是否达到预期治理效果。

  (三)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包括:是否做到专款专用,自筹资金是否落实。

  (四)形成验收意见。组织验收的应急管理部门出具验收意见并填写相关的验收表。

  (五)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综合治理项目验收后,要及时、如实、完整填写验收签到表和项目验收表,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三、档案管理

  综合治理项目验收合格后15日内,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按职责完成项目验收档案的收集、归档及存档工作。

  (一)对市县转移支付综合治理项目验收档案的管理。由直接监管的市级或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综合治理项目验收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备查。

  (二)省本级支出综合治理项目验收档案的管理。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双套综合治理项目验收档案,一套寄给省厅备案,另一套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存档。

  综合治理项目管理档案的具体内容,见附件5。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认真组织竣工验收,确保治理达到预期效果。

  (二)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应邀请3名以上相关专业专家参加并出具验收意见,经组织验收的应急管理部门履行审核签字盖章手续。

  (三)项目实施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竣工验收的项目,要及时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多不超过8个月。预期未办理延期或延期后仍未按期竣工的,通知有关部门收回资金。

  (四)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在每年1月底前,将本地上年度综合治理项目验收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以pdf和wps两种版式,发送至省厅hbyjglt@163.com邮箱中。

  (五)省厅每年对各地综合治理项目验收工作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情况在全省予以通报,并作为下年度安排非煤矿山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请各市将此文转发至本辖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魏景瑞  张阳  0311-87806081

  附件:1.非煤矿山综合治理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签到表

  2.金属非金属矿山采空区隐患治理项目验收表

  3.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综合治理项目验收表

  4.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综合治理项目验收表

  5.非煤矿山综合治理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档案清单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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