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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20版)》 执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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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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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海危防〔2022〕32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交通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2-02-10生效日期:2022-02-10

各直属海事局: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102次会议通过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40-20修正案,该修正案将于2022年6月1日起强制实施。为做好《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20版)》(以下简称《国际危规(2020版)》)的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危险货物一览表的主要修订。

  1.对危险货物一览表中“UN 0005武器弹药筒,带有爆炸装药”等400余个条目的特殊规定、包装导则及积载隔离代码等内容进行了修订。

  2.新增“UN 0511电引爆雷管,可编程,爆破用(1.1B)”“UN 0512电引爆雷管,可编程,爆破用(1.4B)”“UN 0513电引爆雷管,可编程,爆破用(1.4S)”和“UN 3549 A类医疗废弃物,对人感染的,固体的或A类医疗废弃物,仅对动物感染的,固体的(6.2)”4个新条目。

  (二)特定货物运输条件的主要修订。

  1.对运输过程中在用或计划使用的含有危险货物的设备,如集装箱温度记录仪、集装箱射频识别仪(RFID)等,新增5.5.4章并明确了该类设备的构造要求和免除条件。

  2.对于锂电池运输的修订:一是将5.2.1.10.2中锂电池标记的最小尺寸由“120 mm宽×110 mm高”调整为““100 mm宽×100 mm高”;二是在特殊规定SP376中明确了“损坏或有缺陷的锂电池”的定义;三是在包装导则P903中明确了“同时含有装在设备中和与设备包装在一起的电池或电池组”的包装要求。

  3.对“UN 1361炭,来源于动物或植物”及“UN 1362炭,活性的”条目中的第17栏“特性与注意事项”进行了修订,明确以上条目的适用范围。

  (三)单证及主管机关批准要求的主要修订。

  1.在5.4.1.4.3.6中明确对于具有第3类副危险性的液体,在运输单证中须标明闪点。

  2.在5.4.1.5.18中明确对于装有冷冻液化气的可移动罐柜,在运输单证中须注明冷冻维持的结束日期。

  3.新增特殊规定SP975并替代特殊规定SP76,明确“UN 2249二氯二甲醚,对称的”等条目的主管机关批准要求。

  4.在4.1.9.2.4中明确表面污染物体(SCO-III)的运输条件和多方批准要求。

  二、相关的管理要求

  (一)加强对新版规则实施的宣贯。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国际危规(2020版)》的宣贯,通过座谈、走访、窗口宣介、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宣传《国际危规(2020版)》的实施时间,促进辖区内危险货物托运人、承运人、港口经营人以及水路危险货物从业人员等掌握《国际危规(2020版)》的修订内容,做好准备工作。

  (二)加强船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自2022年6月1日起按照《国际危规(2020版)》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受理审批,并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对于本次修订较大的炭产品、锂电池以及爆炸品等重点货物,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重点研究,准确把握新要求,切实做好《国际危规(2020版)》的执行工作。

  (三)做好“一网通办”平台维护更新。请辽宁海事局配合“一网通办”平台开发单位,根据《国际危规(2020版)》强制实施时间节点,提前做好平台维护和更新准备工作,保障平台更新不断不乱。

  各单位在执行《国际危规(2020版)》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部海事局危防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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