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鄂应急办〔2022〕6 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体系与认证

颁布日期:2022-06-09生效日期:2022-06-09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应急管理局:

  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号,以下简称《定级办法》),为做好我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要意义

  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要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的具体举措,是《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明确要求。为适应新形势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应急管理部印发了《定级办法》,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落实,有效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二、认真做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工作

  (一)适用范围、等级划分和定级权限。

  1.适用范围。全省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的企业安全生产二级、三级标准化定级工作按《定级办法》执行。

  2.等级划分。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工作,按照企业自愿申请定级的原则进行,定级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级。

  3.定级权限。应急管理部为一级企业的定级部门;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全省二级标准化定级工作,三级企业定级工作由企业所在地市、州、直管市、林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二)定级程序。

  企业标准化定级依据《定级办法》规定的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

  1.自评。企业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评,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绩效。

  2.申请。申请定级的企业,依拟申请的等级向相应组织单位提交自评报告,由定级组织单位进行申请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书面告知企业。

  3.评审。定级部门对组织单位报送的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进行确认后,由定级组织单位通知现场评审单位成立现场评审组,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初步确定企业是否达到拟申请的等级并书面告知企业;企业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并由现场评审组在规定期限内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书面告知企业确认结果。

  4.公示。组织单位将确认整改合格、符合相应定级标准的企业名单定期报送相应定级部门;定级部门确认后,应当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要求问题反映的,定级部门应当组织核实。对公示无异议和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定级部门确认其等级,予以公告,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加强部门联动。

  申请定级企业应当按照《定级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由其主要负责人在申请材料中作出书面承诺。发现存在承诺不实的,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定级申请。

  企业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为3年。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再次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定级。有效期内如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发生造成重大负面社会影响事件等《定级办法》规定的9 种情形的,由原定级部门撤销其标准化等级,应当予以公告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机构。

  (三)定级组织单位、现场评审单位的确定

  二级标准化定级工作组织单位、现场评审单位由省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组织单位确定1-2家,原则上由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中招标产生;现场评审单位按化工医药(含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工贸1(含冶金、有色、建材、机械)、工贸2(含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分别确定2-3家单位,由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并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中招标产生。定级工作组织单位、现场评审单位按年度招标确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级标准化定级是否需要依托组织单位、现场评审单位开展工作由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参照省厅方式执行。

  (四)激励和监督保障措施。

  1.激励政策。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将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一级企业,减少执法检查频次,原则上不纳入安全生产政策性限产、停产范围,优先办理复工复产验收。加大对达标企业在工伤保险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贷信用等级评定、评先创优和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2.受托方监督。各级定级部门对定级组织单位、现场评审单位工作过程和质量进行监督,发现审核把关不严、评审结论失实、报告抄袭雷同或者有明显错误等问题的;发现组织单位、现场评审单位及其人员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工作,或者存在收取企业费用、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其资格,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3.信息化保障。企业标准化定级各环节相关工作通过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进行。

  三、共同打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新格局

  省厅各有关处室按照既明确分工,又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行政审批处负责全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归口管理工作,规划财务处负责二级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和现场评审单位的招标及日常监管工作,监管业务处室负责全省分管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监督指导,执法处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违法违规案件办理(包括直接办理及对基层的办理指导)和提供相关信息,事故调查统计处负责提供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事故信息。

  评审组织单位、现场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要认真履责,严格自律,切实把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作为工作遵循和工作目标。

  各级定级部门要加强对组织单位、现场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要把标准化相关材料和企业落实情况作为检查执法的重要内容,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同时要充分利用举报奖励制度,发动全社会监督。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要意义、法规标准、制度规范、政策措施、评分标准和工作动态,营造强大声势,形成浓厚氛围,推动标准化工作在全省全面高质量开展。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2022年6月9日

同地区相关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填写《湖北省建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日志(试行)》的通知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伤预防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程序》的通知
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对全市2024年通过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人员实施奖补的通知
青海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青海省绿电直连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立健全碳排放统计核算和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珠海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佛山市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办理程序》的通知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转发《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低压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等6个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5年修订)
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
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5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