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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和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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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晋应急发〔2023〕154 号

颁布部门: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04-11生效日期:2023-04-11

各市应急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 号),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安全监管执法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市应急局要对属地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建立管理台账,严肃查处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一是要加强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阶段的安全监管。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通过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的化工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违法建设项目市、县应急局要依法责令停止建设。二是要加强建设项目试生产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阶段的安全监管。市、县级应急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抓好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的安全监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使用许可的化工建设项目试运行最长不得超过180天;未通过消防验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不得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对未经备案就投料试运行的建设项目、试生产超期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责令停止试运行(试生产)。

  二、加强安全指导服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主动对本地建设项目开展指导服务。

  一是提示告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逐一告知属地在建和拟建的建设项目单位,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许可有关规定要求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要求。

  二是跟踪指导。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跟踪指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生产许可以及化工建设项目各环节安全手续办理。重点对建设程序、相关规定进行跟踪指导,督促建设单位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开展建设。

  三是强化服务。对消防验收申请已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可与消防验收同步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整改时间可不计入建设项目试生产超期时间内;因受消防验收制约,试生产超期未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而停止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可在通过消防验收后,重新制定不超过三个月的试生产方案并报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用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三、加强安全风险防控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要认真学习危险化学品和化工建设项目有关安全审查、许可和安全设施“三同时”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要求,做好建设项目全过程安全风险防控工作。

  一是要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准入条件和禁限控目录,严禁承接其他地区转移的淘汰落后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两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部门联合审批机制。

  二是加强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建设项目在设计或施工过程中安全条件或安全设施设计发生变化且按规定需要重新审查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原审查部门重新申请安全审查。

  三是采用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建设单位要按照《山西省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晋应急发〔2022〕377 号)的要求,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

  四是建设项目在装置设施投入物料前,建设单位要完成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分级、备案等工作,将涉及的重大危险源有关监测监控数据按要求接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管理。

  五是建设单位要积极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明确发包方和总承包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加强对EPC 项目总承包商和各参建单位的监督检查,不得以包代管、以协代管、一包了之。

  请各市迅速将本通知转发县应急管理局、化工园区和有关企业,采取措施落实工作要求。并于4 月30 日前将本地区建设项目排查和查处情况,上报省应急厅危化一处。

  联系人及电话:赵斌 0351-6819773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3 年4 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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