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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湖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公布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省级举报方式的通告

湖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公布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省级举报方式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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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10-17生效日期:2023-10-17

为深入推进全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鼓励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和核查处理机制,省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现向社会公布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省级电话举报和邮箱举报方式,欢迎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针对燃气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一、举报方式

  电话举报:027-68873785、68873476

  邮箱举报:cjc@hbszjt.net.cn

  二、受理时间

  举报受理时间为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举报电话接听时间为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三、受理范围

  1.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

  2.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

  3.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

  4.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

  5.使用燃气的餐饮用户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

  6.燃气餐饮用户存放液化石油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

  7.企业或居民在小区车库、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高层建筑违规使用燃气等行为。

  8.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未规范设置或不畅通等违规行为。

  9.其他危害燃气安全的情形。

  湖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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